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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2010年05月17日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臺北縣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臺北縣推動公立幼稚園假期開設課後照顧服務班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推展本縣各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請告知家長 貴園開辦課後照顧服務之相關訊息。貴園無論開辦與否,請於99年6月15日(星期二)前將99年度暑假及99學年度第1學期開班回報單、實施計畫及家長意願調查單樣張(請務必加蓋\園所戳章),經校長核章後報局備查。至「家長意願調查單」全數回條正本請留園備查,本局將不定期派員訪查各園執行情形。
三、補助標準係依開班實際幼生數(含補助對象)核實計算每生每月應繳金額,若學生同時具2種以上補助身分別,請務必擇一擇優補助。
(一)99年度暑假:
1.本服務補助期程包含幼生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前,結業離園之最後期限為當年度7月31。
2.教育部補助符合條件之幼生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3,500元整。
3.教育局補助:
(1)暑假半日制,補助符合條件之幼生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5,600元整。
(2)暑假全日制,補助符合條件之幼生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1萬1,200元整。
(二)99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符合條件之幼生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2,800元整。
四、教育部補助對象及需檢附之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及需檢附之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99年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證明。
2.中低收入家庭:臺北縣政府教育局核發之「99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
3.經濟情況特殊幼兒:本局99年度暑假或99學年度第1學期專案核定公文影本。
4.家戶年所得新臺幣30萬元以下之5足歲幼兒(依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比對資料為準)。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3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以上者。
(二)貴園認定幼生屬經濟弱勢且有協助之必要,請儘速提報上開第3款期間之公文,俾利本局專案核准。
五、教育局補助對象及需檢附之證明文件說明如下(具下列1至3項身分者予全額補助;第4項減半補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含身心障礙與發展遲緩幼兒):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醫院診斷證明書、98學年度或99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需求幼兒優先入園安置會議議決紀錄(擇一)。
(二)原住民幼童: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新住民子女:依護照、居留證登載為準;已入我國籍者,可憑原國籍相關文件證明之。
六、99年度暑假及99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款申請相關資料報局日期將另函通知。
七、副本抄送駐區督學,請列入年度視導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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