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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對方阻止我看小孩,可以怎麼做?

2020年06月24日

律師想起,曾有兩個家庭前後來諮詢探視權怎麼約定,他從「探視權是什麼?到幾歲為止」開始解釋,然後個別協助兩對夫妻約定探視權內容細項,也逐步回答探視權能否更改?還有單方終止探視權的問題與解決方法,最後都順利完成探視權的申請與約定,不過兩對家長與孩子的後續卻有截然不同的結局,聽律師娓娓道來,文章最後還提供免費的線上諮詢,歡迎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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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探視權是什麼?

夫妻分開若約定單獨監護權,擁有監護權的那方為監護方,另一方則擁有定期與孩子會面、相處的「探視權」。或是選擇共同監護,但約定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另一方則擁有定期與孩子會面的探視權

  • 夫妻離婚或是分居達6個月以上,若身邊有未成年子女,會經由私下協調或裁判離婚約定為「共同監護權」或「單獨監護權」。
     
  • 如果選擇單獨監護權,會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擇定監護方,將小孩交由監護方照顧。(延伸閱讀:我可以放棄監護權嗎?放棄監護權同意書去哪索取?
     
  • 但為了讓未成年子女能享受到完整的父母愛,確保其身心健康發展,未同住的另一方家長也有定期與小孩接觸、互動的權利,這就是探視權──是未成年子女很重要的權利。

Q.探視權怎麼約定?

探視權規定可以分成「私下協議」與「法院裁判」兩種方式。

  • 私下協議:如果雙方對於探視權規定的會面交往時間、方式都有共識的話,可以把結果清楚撰寫在離婚協議書上,未來照著約定走即可。
     
  • 法院裁判:若雙方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例如探視時間、過夜天數談不攏,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法官會根據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報告,斟酌裁定、安排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探視方案。
  • 業務阿強與秋香長期分隔兩地工作,最後決定協議離婚,協調後決定兩個孩子監護權歸給穩定住在台北的秋香,但阿強身為探視方,回台北有權利依照約定好的探視時間、方式與孩子會面交往。
     
  • 阿華與欣欣離婚為獨生小孩對簿公堂,法官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終將監護權判給阿華,小孩未來由監護方阿華主要負責照顧,跟著阿華住,但欣欣為探視方,仍有與小孩會面交往的權利。

Q.探視權到幾歲?

普遍來講,通常離婚監護權(親權)與探視權都是到未成年子女年滿20歲為止,因為這個年齡在民法的認定上才是個「有完全識別及行為能力的人」。

但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經年滿16歲,對親人的探視有拒絕或其他意見,監護方可以拒絕對方探視,等探視方向法院提出探視權申請或訴訟時再進行答辯,法官會尊重子女的自由意志,將其想法列入考量再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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