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想起,曾有兩個家庭前後來諮詢探視權怎麼約定,他從「探視權是什麼?到幾歲為止」開始解釋,然後個別協助兩對夫妻約定探視權內容細項,也逐步回答探視權能否更改?還有單方終止探視權的問題與解決方法,最後都順利完成探視權的申請與約定,不過兩對家長與孩子的後續卻有截然不同的結局,聽律師娓娓道來,文章最後還提供免費的線上諮詢,歡迎善加利用。
夫妻分開若約定單獨監護權,擁有監護權的那方為監護方,另一方則擁有定期與孩子會面、相處的「探視權」。或是選擇共同監護,但約定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另一方則擁有定期與孩子會面的探視權
探視權規定可以分成「私下協議」與「法院裁判」兩種方式。
- 業務阿強與秋香長期分隔兩地工作,最後決定協議離婚,協調後決定兩個孩子監護權歸給穩定住在台北的秋香,但阿強身為探視方,回台北有權利依照約定好的探視時間、方式與孩子會面交往。
- 阿華與欣欣離婚為獨生小孩對簿公堂,法官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終將監護權判給阿華,小孩未來由監護方阿華主要負責照顧,跟著阿華住,但欣欣為探視方,仍有與小孩會面交往的權利。
普遍來講,通常離婚監護權(親權)與探視權都是到未成年子女年滿20歲為止,因為這個年齡在民法的認定上才是個「有完全識別及行為能力的人」。
但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經年滿16歲,對親人的探視有拒絕或其他意見,監護方可以拒絕對方探視,等探視方向法院提出探視權申請或訴訟時再進行答辯,法官會尊重子女的自由意志,將其想法列入考量再做出裁決。
想知道當對方阻止或刻意為難您看小孩的時候該怎麼處理嗎? 請點擊「這邊」繼續閱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