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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士和莉莉的媽媽

啊…蝦米弄不驚 啊哈!瞎郎ㄟ 當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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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相互承認駕照協定

2007年09月26日
台日相互承認駕照協定已於96年9月19日公布、並於同(9)月21日起實施,ㄧ般持台灣駕照前往日本使用須在國內監理單位辦妥日譯文核發手續,倘未及於國內申請,則須向我駐日本五處(東京、大阪、橫濱、福岡、沖繩)申請核發駕照之日譯文。
駕照之日譯文申請所需証件:
1.我國護照(包括入境簽證頁)
2.駕駛執照正本
3.手續費每件日幣60円,(電報費日幣10円)
4.申請表(請向各處櫃台領取)
※申請駕照日譯文請ㄧ併索取赴日「行車安全須知」以利在日駕駛。
※代理申請時,請繳交經本人簽字蓋章之代理委任狀並檢附護照首頁(有簽字式樣)及蓋有入出境日本國章戳之所有頁數之影本。
※日本駕照持往台灣之中譯文則請向全日本自動車聯盟提出申請。

備註:
一、除台灣駕照外,另需持有該駕照之日文譯本。譯本發行處限於下列機構。自行翻譯之譯本無法使用。台灣之國際駕照亦無法使用。有關譯本之申請要領,請向各相關機構洽詢。
1、在台灣之日文譯本發行機構
亞東關係協會(於各地之公路監理機關設有窗口)
2、在日本之日文譯本發行機構
(1)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代表處、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代表處福岡分處、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那霸分處
(2)社團法人日本自動車連盟(於各都道府縣之連盟事務所設有窗口)

二、在日本國內駕駛機動車時,必須隨身攜帶駕駛原件及其“日文譯本”。可以憑此譯文駕駛機動車之期限,是進入日本境內起一年以內,離開日本重新入
境時,有效期限為重新入境之日起一年以內(出境到重新入境之間,必須有三個月以上時間)。自入境之日起計算超過一年時,即使帶有此譯本,亦不能在日本國內駕駛機動車。如果在日本居住時間超過一年,並需要在日本國內繼續駕駛機動車時,就必須先離開日本3三個月後重新入境或換成日本之駕駛執照。如果長期在日本居住並需要駕駛機動車,建議取得日本之駕駛執照。

三、所能駕駛之車輛種類(大小、客車抑或貨車、可否聯結等)與所持之台灣駕照類別所能駕駛車輛種類相同,於日文譯本內亦有記載。請務必事先確認日本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並隨時備妥(1)護照(2)駕照(3)駕照日譯文三者需同時配套使用)供公路警察查驗。

四、另外,本項措施不適用以營利為目的之計程車或大客車之駕駛。
※日本對交通事故之各項賠償費用金額甚高,除注意行車安全外,建議租車時投保足額之汽車責任險,以備萬一。
相關參考網頁:交通部電子公路監理網(提供我國赴日遊客行車安全須知之摺頁資料),網址:http://www2.thb.gov.tw/movie/foldout/foldout-c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