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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戶口~~

2018年03月30日
新北市土城區和平路28號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
二、遷出地及遷入地(遷入他人戶者)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遷入者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詳見http://www.ris.gov.tw/zh_TW/187)。若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或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未滿14歲且未申領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
四、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五、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需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者:
1.憑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文件擇一)辦理:
(1)房屋所有權狀
(2)最近1期之房屋完稅稅單
(3)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遷入者非屋主須另提憑屋主同意書)
(4)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
(5)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
(6)屋主(戶長、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及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