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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墊醫療費用核退執行,預定自95年4月1日(住院出院日)起實施辦理

2006年03月31日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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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针对大陆医疗公证措施初期延至95/4/1住院5日才需公证ETTODAY東森新聞報

記者蔣文宜�台北報導 2006-01-04

大陸就醫5日以上者 健保局:未來需經公證程序方可核退

根據中央健保局最新公告,對於國人在中國大陸因緊急或不可預期的傷病

就醫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案件,規定的證明文書(包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費用明細、診斷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必須經過大陸辦理公證,回到國內再到

海基會驗證後,最後至各轄區健保分局辦理核退,初期先從住院5日(含)以上

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執行,預定自95年4月1日(住院出院日)起實施辦理,根據

93年統計資料,估計影響人數每年約2,322人。


中央健保局醫務管理處科長林寶鳳表示,以往只要檢附大陸地區醫師診斷書、

費用收據、明細,即可回台辦理核退,現在為嚴格把關,因此凡在大陸住院5日

(含)以上自墊醫療費用者,必須經過大陸公證確認後,之後公證處會將公證後的

文書正本給保險對象,副本送達海基會,民眾回國後再到海基會做證副本比對確認,

便可以到健保局分局辦理核退。


林寶鳳指出,全民健保核退的金額仍有上限規定,依照最新醫學中心訂出的上限,

分別為門診1312元、急診2161元及住院(每日)6339元,若未超過即核實退費。

民眾返國後可於就醫日或住院出院日的6個月內申請核退,逾期不予受理。


林寶鳳強調,並非住院花費的所有項目皆可核退,根據健保法第39條規定,

包括膳食費、指定醫師費、特別護士費用等等,皆不在核退業務範圍內,

在健保局收到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之後,必須經由專業醫師審查,最快1個月即可核退。

以下是健保局的正式公告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申請核退在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以上之自墊醫療費用,

醫療證明文書須先行辦理公證驗證

發布日期:095.01.03


  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原訂自95年1月1日(保險對象之門急診

就醫日或住院出院日)起,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對於在中國大陸地區就醫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案件,規定其證明文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費用明細、診斷書或其它證明文件)須經公證驗證,惟經該局派員前往中國大陸地區試走

公證驗證流程後,決定延期並分階段逐步辦理,初期先就申請住院5日(含)以上之自墊

醫療費用核退案件,及健保局各分局實務作業認定有查證必要之案件,規定其醫療證明文書

須辦理公證驗證,估計影響人數每年約2,322人。

  大陸地區公證驗證流程簡述如下,保險對象因緊急傷病或不可預期的傷病在大陸地區就醫,

取得診斷證明等文書後,再赴大陸各市、區公證處辦理公證,公證處會將公證後之文書正本給

保險對象,副本送中國公證員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對口單位】

寄給海基會,保險對象再持公證後之文書正本至國內海基會申請與副本做比對,完成文書之驗證後,

再向健保局各分局提出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申請。為有充足時間透過電子及平面管道宣導本項措施,

初期預定自95年4月1日(住院出院日)起實施。

  有關在大陸地區之文書公證,及在國內海基會文書驗證手續,保險對象可向海基會法律服務中心

(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16樓,電話:02-27134726 網址:http://www.sef.org.tw),或該會中區

服務處(台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5號自強樓1樓,電話:04-22548108)或南區服務處(高雄市前金區

成功一路436號4樓,電話:07-2135245)查詢。

  健保局並呼籲保險對象共同愛惜全民珍貴的醫療資源,假如小部分保險對象一點點的不便與付出

,可使全民付出的醫療資源更公平、更有效率,相信大家都會給予支持,另外也提醒保險對象,

切莫因貪圖小利,偽造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就醫的申請文件,否則除不予給付外,涉及刑責者,

還會被移送法辦。另保險對象出國期間雖然享有全民健保的緊急醫療權益,但全民健保核退的金額

仍有上限規定,而國外各地醫療收費標準不一,保險對象宜視個人需要及前往國家的醫療情形,

考量另行購買相關醫療保險或旅行平安保險,以獲得更完善的醫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