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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_ya

你領滿6個月的勞保失業金嗎 那你可能虧大了

2007年04月10日
=======網路轉文=====================================================

未來大家都可能用得上.
記得不要領滿 6個月.

依此規定, 失業金一輩子最多領五個月.
領滿 6個月, 退休金就沒有了.



今天上勞保局的網站上才看到

勞保局規定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如果你有十幾二十年的年資郤又領滿六個月的人 你的老年給付可憐了

可能有很多人都不知道 快告訴你身邊想領失業金的人吧

附上勞保局的網頁 自己看看吧
http://www.bli. gov.tw/sub. asp?a=0005071
:::◎首頁> 失業勞工> 如何請領就業保險相關給付> 失業給付> 給付標準及期限

給付標準及期限
更新日期 2005/4/22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2.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三.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