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莫名其妙,3~4年前買重型機車,現在居然收到當證人的傳票。你們要告員工侵佔、偽造文書等罪名,卻要我們以"車主"的身份當證人出庭,你們公司內部如何作帳,我們怎麼知道啊!連法官都覺得你們公司不可理喻!PS:當證人居然還有車馬費$5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