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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媽咪

9 / 16 高雄市政府"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2013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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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之無戶(國)籍之兒童少年。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項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弱勢家庭兒童
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或
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所定子女生活教育補助之申請資格。
3.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之未滿六歲兒童。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
6.發展遲緩兒童。
7.早產兒。
8.罹患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
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
9.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及其子女。
10.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

應備文件:

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至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補助
1.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國稅局出具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但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免附。
3.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
4.按申請補助項目,分別檢具醫療院所開立
之診斷證明書、經醫師診斷有僱請專人看護
必要之證明文件正本、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看護人員專業證照影本、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應自行負擔之住院醫療費用證明、
醫療費用支出收據正本、矯治配鏡費用收據正本等證明文件。

5.申請人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補助項目:

1.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及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限兒少保護個案及高風險家庭之兒童少年)
2.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
4.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5.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低收入戶兒童不予補助此項費用)
6.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
(低收入戶兒童不予補助此項費用)
7.兒童少年視力保健之醫療矯治配鏡費用。
8.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用。
9.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

補助標準:

1.符合第1款至第5款對象,依實際支出之金額,覈實補助。
2.符合第6款至第10款對象,
依家庭總收入未達平均消費支出1倍、1.5倍、2倍補助75%、50%、25%。

相關檔案下載: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補助辦法.doc
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doc

http://socbu.kcg.gov.tw/?prog=2&b_id=2&m_id=2&s_i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