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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存證信函

2006年09月23日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向貴公司協理戴勤敏以分期付款方式
(每期壹仟玖佰捌拾元整,共三十六期)訂購產品(慧筆小博士、阿法貝樂園、
一百張貴賓卷、基因檢測),但截至目前後兩項商品均未收到及使用。

並於今年九月初發現貴公司現址已更改為Yoyoschool之辦公地點,簽約時所承諾之事項
--使用貴賓卷之三百坪幼兒遊戲空間及定期安排課程的計畫(大哥哥大姐姐說故事、
平日也可使用教室園地及英語教學)均已遭移除,對於貴公司的片面修改產品內容,
且未同時連絡及取得本人之同意,造成本人權益上的受損。

本人在此主張:

一、依消保法第十六條規定,該契約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二、依消保法第二十二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
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對於此次的交易糾紛,本人願以目前分期付款之期數十六期總金額參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整

買下已收到之慧筆小博士及阿法貝樂園並終止本契約。
請於收到信函後,依此辦法辦理,如有異議,請於七日內提出。

如貴公司對此存證信函不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
敬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