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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公 立 幼 稚 園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100學年度招生注意事項

2011年04月05日
臺北市 公 立 幼 稚 園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100學年度招生注意事項

一、 招生對象
100學年度招生之「適齡幼兒」為4、5足歲幼兒,其中4足歲係指民國
95年9月2日至96年9月1日出生者,5足歲係指94年9月2日至95年
9月1日出生者,報名資格如下:

(一)一般入園資格:
1.第1階段: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須
出示護照與居留證正本)年滿5足歲之幼兒(民國94年9
月2日至95年9月1日出生)。
2.第2階段:尚有缺額學校才須辦理第2階段招生作業,設籍本市或居
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須出示護照與居留證正本),年滿5
足歲、4足歲之幼兒(民國94年9月2日至96年9月1
日出生);5足歲幼兒優先錄取,5歲幼兒登記完竣後,以
家有5歲兄或姐就讀該園之4歲幼兒優先錄取。
(二)優先入園資格及錄取順序:
除下列第3項外,凡設籍本市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招生名額之
內至學區內設有附設幼稚園之國小或公立幼稚園申請優先入園登記。
1. 低收入戶之直系血親適齡(5、4足歲)子女;中低收入戶家庭或危
機家庭之適齡(5、4足歲)幼兒;具原住民身分之適齡(5、4足
歲)幼兒(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經社政單位當
年度認定核可且設籍臺北市適齡(5、4足歲)幼兒;父母之一方為
中、重度身心障礙之直系血親適齡(5、4足歲)子女。
2.身心障礙之適齡幼兒,其申請入園資格如下:
(1)年滿3足歲以上未滿6足歲或年滿6足歲持有暫緩入學證明之幼
兒,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通過並安
置就讀適合之公立幼稚園者。
(2)年滿3足歲至未滿4足歲之身心障礙幼兒或發展遲緩幼兒可安置
本市普通班之幼稚園如下表:







行政區 學校名稱 行政區 學校名稱
松山區 松山附幼、西松附幼、民權附幼、民族附幼、三民附幼 信義區 興雅附幼、永春附幼、三興附幼、信義附幼、吳興附幼、福德附幼、永吉附幼
大安區 龍安附幼、大安附幼、幸安附幼、建安附幼、
古亭附幼 中山區 中正附幼、長安附幼、長春附幼、永安附幼、大直附幼、吉林附幼、濱江附幼、育航幼稚園
中正區 螢橋附幼、忠義附幼、國語實幼、東門附幼、忠孝附幼、市教大實小附幼 大同區 日新附幼、永樂附幼、雙蓮附幼、大同附幼、
大龍附幼、延平附幼、大橋附幼、蓬萊附幼
萬華區 東園附幼、大理附幼、萬大附幼、華江附幼、西門附幼、老松附幼、龍山附幼、福星附幼、南海實幼 文山區 溪口附幼、志清附幼、景興附幼、指南附幼、明道附幼、萬芳附幼、辛亥附幼、景美附幼
南港區 成德附幼、修德附幼 內湖區 康寧附幼、麗山附幼、新湖附幼、文湖附幼、大湖附幼、南湖附幼、麗湖附幼、內湖附幼
士林區 士林附幼、福林附幼、雨聲附幼、富安附幼、溪山附幼、平等附幼、百齡附幼、雙溪附幼、芝山附幼、文昌附幼、蘭雅附幼、陽明山附幼
社子附幼 北投區 北投附幼、逸仙附幼、湖田附幼、清江附幼、泉源附幼、大屯附幼、湖山附幼、文林附幼、義方附幼、洲美附幼
備註:各園100學年度可安置幼兒名額依其實際可安置缺額提供。

(3)凡持有政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本市國民小學學童,或經臺北市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通過,安置入園之身心障
礙適齡幼兒,其適齡之兄弟姊妹得與其同時就讀同一幼稚園,但
額滿幼稚園以專案申請方式辦理。
3.設有附設幼稚園之國小及公立幼稚園(以下簡稱各園)編制內現職教
職員工之直系血親適齡(5、4足歲)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
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學校之幼稚園。
4.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及「臺北市原住民婦
女扶助及優先扶助辦法」第九條規定者之直系血親適齡(5、4足歲)
子女。亦即設籍臺北市4個月以上,年滿16歲之原住民婦女,有下
列情形之一,致生活困難者,得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臺北市政府原民會申請,經查證屬實者,予以
保護或扶助,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保護或扶助者不予辦理。
(1)夫死亡、失蹤、入獄服刑、或重大傷病者。
(2)遭受家庭暴力者。
(3)遭受性侵害者。
(4)從事色情行業待轉業者。
(5)未婚生子或離婚而自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者。
(6)其他生活上發生重大變故者。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情況特殊確有保護扶助之必要者,經臺北市政
府原民會核准,得不受設籍及年齡之限制。
5. 育有多胞胎(三胞胎以上)家庭之年滿5足歲幼兒。
6. 父或母一方原屬國為外國籍之年滿5足歲幼兒。
7. 第2胎(含)以上年滿5足歲幼兒。
二、招生名額
(一)依各園核定班級總數計算,每班以30名為限。
(二)經鑑定安置 之身心障礙幼兒之幼稚園(每園依普通班級數計算,每班以招收1名為原則),每招收1名身心障礙幼兒,該班招收人數至多以減少3名幼兒為原則。
三、招生方式
(一)各園一律採「申請登記」方式辦理,免試入學,不得採用測驗、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及審查成績之方式辦理招生;設有特殊班之招生,另案辦理。
(二)申請登記方式如下:
1.直升入園:99學年度已就讀該園之4足歲幼兒,可直升原園。
2.優先入園:
(1)符合優先入園資格之身心障礙適齡幼兒須依本市特殊幼兒鑑定安置規定辦理【詳情請洽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南區特教資源中心。電話:8661-5183轉706∼710】。
(2)符合優先入園資格之一般幼兒至所屬學區內設有附設幼稚園之國小或公立幼稚園辦理登記。如遇登記超額,以5足歲幼兒優先錄取,4足歲幼兒以抽籤決定錄取與備取順序。
3.一般入園:
(1)第1階段:
a.經參加優先入園登記未錄取之4足歲幼兒,憑優先入園登記卡至其
他幼稚園登記,各幼稚園應優先錄取,且不得收取登記費。
b.以招收學區內5足歲幼兒為主;幼兒應至所屬學區內設有附設幼稚
園之國小或公立幼稚園辦理登記(外籍或華裔幼兒以居留地址為
準)。
c.本市8所國民小學(民生、金華、南門、永建、實踐、胡適、天母、三玉)未附設幼稚園,其所屬學區內之5足歲幼兒可直接就近至本市其他國小附設幼稚園辦理登記;如登記超額,以抽籤決定錄取及備取順序。
d.另本市南海實驗幼稚園、育航幼稚園因未劃分學區,凡符合入園資格之幼兒皆可參加登記。
(2)第2階段:
a.尚有缺額學校繼續辦理招生,年滿5足歲、4足歲之幼兒不限學區
均可登記,5足歲幼兒依登記順序優先錄取,如有缺額以家有5歲
兄或姐就讀該園之4歲幼兒優先錄取,再有缺額辦理4歲幼兒招生
登記,如遇超額則辦理抽籤決定錄取名單。
b.偏遠地區學校(文山區:指南、博嘉;士林區:平等、溪山;北投區:洲美、湖山、大屯、泉源、湖田等9所)第2階段招生時,應以設籍學區內5、4足歲幼兒為優先。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組織工作小組:各校由校長(南海實驗幼稚園及育航幼稚園園長)為召集人,組成招生工作小組,辦理新生招生事宜。
(二)招生公告:內容包括各園核定班級數、招生名額、登記日期、時間、方式、地點、新生入園資格、優先入園資格、申請期限、應繳證件、登記費、抽籤日期及時間、報到及註冊日期、缺額遞補等。
(三)優先入園之審核:
1.各園對入園資格應自行負責詳予審核,並依規定格式確實繕造名冊,並將優先入園人數統計表於100年5月23日下午4時30分公布於抽籤場所。
2.各校(園)編制內教職員工以100年7月31日仍在職者為準;100學年度新到任者,其子女可優先遞補缺額。
3.低收入戶、父母一方為中重度身心障礙及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之適齡子女申請優先入園,應查驗社政單位核發之有效證件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
4.依優先入園資格第1項中低收入戶家庭或危機家庭之適齡幼兒,申請優先入園,應查驗領有本市社會局當年度核定之「育兒補助」或「危機家庭-托育補助」證明文件正本或區公所核定之「中低收入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
5.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及直升原園之幼兒,申請優先入園,應查驗戶口名簿正本。
6.依優先入園資格第6項父或母一方原屬國為外國籍者之幼兒,申請優先入園,應查驗戶籍謄本。
7.依優先入園資格第7項本市第2胎(含)以上之5足歲幼兒,申請優先入園,應查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證明幼兒是否為第2胎(意指有其他同父或同母之兄姊)。
(四)不直升原園之幼兒,若至他園就讀,需重新登記,並參加抽籤。
(五)登記:
1.登記日期與時間:
(1)優先入園:100年5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逾期未參加登記即喪失優先入園資格)。
(2)一般入園:
a.第1階段:100年5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如登記超額,於5月24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起抽籤。
b.第2階段:100年5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招生登記截止後,5足歲幼兒依登記順序優先錄取,如有缺額以家有5歲兄或姐就讀該園之4歲幼兒優先錄取,再有缺額辦理4歲幼兒招生登記,如遇超額,於5月26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起抽籤。
2.招生登記卡、招生榜示單、抽籤箱封條、登記印章、抽籤箱、招生公告委由本市中正區東門國小統一印製。
3.各園於登記日期前,應設置登記處,登記場所應考慮登記人數之多寡及秩序之維持。
4.各園辦理兩階段招生登記時,除符合優先入園與直升入園登記者外,每名幼兒一律收取登記費100元。
5.登記卡應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正楷填寫,不得使用鉛筆或紅色筆書寫。
6.每位幼兒每階段以登記1園為限,若已於優先入園或第1階段錄取者,非經切結放棄,不得登記第2階段,違反規定者,取消其所有錄取資格。
7.各項登記時應查驗戶口名簿正本,各園工作人員應確實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是否與戶口名簿(外僑或華僑幼兒出示護照與居留證正本,父或母一方原屬國為外國籍之年滿5足歲幼兒登記應查驗戶籍謄本)內所載完全相符,並審查其入學資格,如符合規定,即應辦理下列事宜:
(1)准予登記及編號,並於各連接縫處加蓋騎縫章。
(2)將登記卡第2聯交家長持有。
(3)於戶口名簿上加蓋戳記(含優先入園者)。
(4)各園應備妥長度型式一致之透明塑膠管,由家長填妥抽籤卡,捲成一條,放入塑膠管中,再投入抽籤箱中。
8.登記時間截止後到達者,即不再受理登記。
(六)抽籤:(3個階段均需抽完全部籤卡)
1.優先入園:100年5月23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起。
2.一般入園:
(1)第1階段:100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起。
(2)第2階段:100年5月26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起。
3.各園於登記日期前,應設計一般生抽籤箱。登記當日由學校工作人員當眾查驗彌封後,放置適當場所供家長投抽籤卡用。
4.各園於登記截止後,如登記人數超過招生人數時,應辦理抽籤;抽籤人
員於現場推選,務須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5.如有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報名,須分開登記,但其籤卡同放一塑膠管或
分開,由家長自行決定。
6.經抽出之籤卡,由抽籤人員交由工作人員當眾唱出編號、姓名。
7.錄取額滿仍須繼續抽籤,且當眾唱出編號、姓名直至籤卡抽完為止,並
於籤卡上抽取順序欄繼續編號,以為備取順序並公告之,以資徵信。
(七)公告、造冊及通知:
1.抽籤唱號後隨即將錄取及備取號碼、姓名公告於學校適當場所。
2.各園應依次繕造錄取名冊及備取名冊,名冊免報局。
3.抽籤後應通知家長辦理報到。
(八)報到及通報:
1.報到:優先入園幼兒及一般入園第1階段幼兒,報到時間自100年5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至下午4時止;一般入園第2階段幼兒,報到時間自100年5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得由備取幼兒依順序遞補額滿為止。
2.通報:
(1)優先入園及一般入園第1階段招生人數調查表應於5月24日(星期二)下午5時30分前,傳送至各行政區召集園彙整後通報教育局。
(2)辦理一般入園第2階段招生之園所,應於5月27日(星期四)下午
5時30分前,將第2階段招生人數調查表傳送至各行政區召集園彙整後通報教育局。
(3)各園於6月3日(星期五)前,應將100學年度招生結果調查表免備文逕送教育局幼教科。
(九)註冊:註冊費用應依規定時限繳交,收費繳款單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統一委託印製,各園再自行前往購買。
(十)遞補:
1.已報到之幼兒未依期限繳回繳款單時,以棄權論,並依備取幼兒之抽籤
順序遞補之(以書面通知家長)。
2.遞補不得超出招生名額。
3.遞補名冊由學校自行負責審核。
4.備取遞補順序應以參加抽籤者之順序為準。
5.開學後遞補者,不收登記費。
6.開學後遞補者,學費及各項月費,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之規定辦理。
五、補充規定
(一)各校辦理招生完竣,登記卡、籤卡、錄取名冊應妥為保存1年。
(二)各校辦理招生事宜,由校(園)長全程督導參與。
(三)家長如偽造或出具不實之證件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四)以上各項招生作業,如違反規定、審查不實情事,違法失職者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