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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98學年度資優教育方案鑑定安置實施計畫

2009年11月10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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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09月10日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二、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 三、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條。 貳、目的 一、 發掘資賦優異學生,提供接受適性教育之機會。 二、 引導各校發展資賦優異教育,提升本縣資賦優異教育品質。 三、 推廣資賦優異教育活動,以發展資賦優異學生潛能。 四、 發揮學校群組夥伴關係,共享資優教育資源。 參、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 (一)教育部 (二)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三)新竹教育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二、 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 三、 承辦單位: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苗栗市福星國民小學特殊教育 資 源中心)。 肆、鑑定對象 設籍本縣並於本學年度(98學年度)就讀國小三年級至五年級,國中七年級至八年級學生。由專家 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推薦具有資賦優異特質,並檢附具體資料,且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推 薦之學生。 伍、鑑定類別 一、 學術性向優異 (一) 語文類:參加本縣語文資優教育方案就學學生之鑑定。 (二) 數理類:參加本縣數理資優教育方案就學學生之鑑定。 二、 創造能力優異:參加本縣創造力資優教育方案就學學生之鑑定。 三、 其他特殊才能優異:參加本縣各相關領域資優教育方案就學學生之鑑定。 陸、鑑定方式及標準 一、 鑑定方式及流程:依據鑑定流程(如附件1),採多階段及多元評量方式辦理。 (一) 管道一(測驗方式) 1.初選採下列方式辦理 (1)學術性向:專長領域學科成就測驗。 (2)創造才能:相關測驗或檢核表。 2.複選採下列方式辦理 (1)學術性向:性向測驗或實作評量方式。 (2)創造才能:相關實作評量。 (3)其他特殊才能優異:相關實作評量。 3.初選未達鑑定標準者,不得參加複選鑑定。 (二)管道二(書面審查方式) 1.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相關學科競賽、展覽活動、創造 發明競 賽、技藝競賽或相關領域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需檢附資料如下: (1)須檢附全國或國際競賽前三等獎項、競賽紀錄、推薦資料、研究報告等相關書面資料正本。 (2)所檢附資料為獎狀者,須另附競賽計畫或辦法。競賽表現以個人為主,如為團體表現,須另 提出申請鑑定學生於競賽中的分工內容及工作比重之佐證。 (3)檢附資料如非使用中文和英文者,需同時檢附經法院公證之中文翻譯。 2.辦理方式:由本縣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委員會,就參加此鑑定管道之學生所提之書面資料 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於管道一初選辦理前公告。 3.參加管道二書面審查鑑定未通過者,可報名(需繳費)參加管道一測驗方式鑑定。 4.參加管道二書面審查鑑定結果為須進一步評估者,應報名(需繳費)參加管道一第二階段之複 選,且達鑑定標準者方為鑑定通過,否則視為不通過。 (三) 綜合研判與安置:通過管道一複選或管道二書面審查者,送本縣鑑輔會資優鑑定小組, 進行綜合研判與安置作業。 二、 鑑定標準 由本縣鑑輔會依據教育部95年9月29日修正「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之規定,聘請專 家學者開會研訂採用鑑定工具、配分比例(或計分方式)、鑑定篩選標準及同分之處理方式。 柒、身心障礙學生參與鑑定須知 一、適用對象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 經本縣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二、身心障礙學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一) 提早五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二) 提供放大試題及答案卡作答。 (三) 安排一樓試場。 (四) 自行攜帶輔助器材應試。 (五) 其它因功能性障礙所需之特別服務。 三、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鑑定公平性為原則,由承辦單位邀請相關專業人士就學生所 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四、申請本項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備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學生服務 申請表(附件2),於送件審查日(98年11月30日至98年12月1日)送至福星國民小學特殊教育資 源中心。 五、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之服務項目經審定後,由承辦單位負責安排試場,提供學生應試。 六、除上述規定外,身心障礙學生之申請方式,悉依本鑑定計畫規定辦理。 捌、安置模式 資優教育方案:通過各類別資優教育方案鑑定之學生,可參加本縣補助各校開辦之各類資賦 優異 教育方案。 玖、鑑定期程:請依照『苗栗縣98學年度國中小階段資賦優異學生教育鑑定時程一覽表』所定作 業時間及流程辦理(如附件3)。 壹拾、作業方式 一、 鑑定費用:依鑑定方式及採用之工具不同而訂定各類鑑定收費標準。 (一) 參加管道一測驗方式鑑定者,第一階段鑑定費用,學術性向優異鑑定費用為每人新台幣 800元、創造能力優異鑑定費用毎人新台幣500元;第二階段鑑定費用,創造能力優異鑑定費用為 每人新台幣1000元,其餘各類資優生鑑定費用為每人新台幣500元。參加管道二書面審查之鑑定 學生,不分類別,鑑定費用皆為每人新台幣1000元。相關費用如下表: 管道一 (測驗方式) 管道二 (書面審查) 類別 收費 學術性向 創造能力 其他特殊才能優異 學術性向、創造能力、其他特殊才能優異 第一階段 800元 500元 1000元 第二階段 500元 1000元 500元 (二)領有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具有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者及具原住民資 格者,得 免費參加鑑定;以上三類申請者請於報名時繳驗相關證明經校對核章之 影本,並由承辦單位開立 減免鑑定費用證明,免收之鑑定費用由縣府相關經費項 下支應。 (三)繳費完成後始得申請鑑定。完成申請之學生無論是否繼續參加鑑定,或鑑定是否 達到通過標準,皆不得要求退費。 二、 申請辦法 (一) 由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加強宣導,並推薦經觀察後具有資賦優異潛能或特質之學生,被 推薦之學生必須最近連續2次月考或學習評量成績都達到全班百分等級85以上。以學校為單位,團 體申請參加鑑定,承辦單位不接受家長個別申請。 (二) 管道二書面審查及管道一測驗方式,只能擇一申請,不受理同時申請。 (三) 申請鑑定繳交資料如下: 1. 學校資優生鑑定清冊:以校為單位,分「管道別」造冊、核章,並附電子檔光碟一片 (如附件4、附件5)。 2. 鑑定學生申請表:每位學生一份,各校特教推行委員會需敘明推薦理由並核章(如附件 6)。 3. 申請鑑定學生之個人月考或期中評量成績單:最近連續2次月考或期中評量之成績,必 須有全班排名並核章之成績證明。 4. 資優行為觀察量表答案紙(教師用):請於收件前依據學校所需份數逕行向福星國民小 學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領取。請學校先行預繳量表購買費用(每份30元),承辦單位將於學校團體 報名時扣除。本量表具有版權,請各校切勿自行印製。量表由參加鑑定學生之級任教師填答完成 後,依據手冊計算出百分等級。申請鑑定之學生透過量表必須呈現明顯的資優潛能及特質。填答有 問題或困難者,可向本縣鑑輔會心評小組黃秋玲老師洽詢,電話037-277555。 5. 一吋個人照片2張:請黏貼於申請表照片欄位,另一張照片請於背後書寫參加鑑定學生 之學校年級姓名,於報名時繳驗。 6. 報名費收據:繳驗第一階段費用收據或由承辦單位開立之減免費用證明,繳驗完畢後現 場發還。參加第二階段鑑定之學生,請攜帶減免費用證明於98年12月14日至98年12月16日前向 承辦單位報名;或向承辦單位繳交費用報名並取得收據。 (四) 報名資料不齊全者立即退件,補齊送件完成手續後,申請學生方得參加鑑定。所有報名 作業依據本計畫規範作業期程進行,逾期承辦單位概不受理。 三、 鑑定須知 (一) 管道二書面審查,訂於98年12月2日(星期三)由本縣鑑輔會聘請之鑑定委員至指定地 點進行書面審查,審查作業不開放參觀。 (二) 管道一測驗方式 1. 第一階段初選: (1)參加初選學生名單於98年12月4日(星期五)下班前於本府教育處最新公告及苗栗縣特殊教 育服務網公佈。 (2)鑑定日期:98年12月6日(星期日)上午8時45分前報到,並於9時進 行至測驗統一結束時間。 a. 北區:竹南鎮、頭份鎮、三灣鄉、造橋鄉、南庄鄉等鄉鎮報名學校的學生,施測地點為頭份鎮 頭份國民小學。 b. 中區:苗栗市、後龍鎮、西湖鄉、公館鄉、頭屋鄉、銅鑼鄉、大湖鄉、獅潭鄉、泰安鄉等鄉鎮 報名學校的學生,施測地點為苗栗市福星國民小學。 c. 南區:苑裡鎮、通霄鎮、卓蘭鎮、三義鄉等鄉鎮報名學校的學生,施測地點為三義鄉僑成國民 小學。 2. 第二階段複選: (1)參加複選學生名單於98年12月17日(星期四)下班前於本府教育處最新公告及苗栗縣特殊 教育服務網公佈。 (2)參加複選學生請於98年12月19日(星期六)上午8時45分前辦理報到,並於9時在福星國小 進行相關個測或團測至測驗結束。 (3)其他特殊才能優異學生之鑑定統一於文華國小辦理。 3. 參加管道一測驗方式鑑定之學生,必須攜帶鑑定識別證並自備相關鑑定文具(2B鉛筆 及軟性橡皮擦),入場後未達施測單位所訂定之鑑定完成時間不得出場,遲到10分鐘不得入場。 4. 參加管道一鑑定之學生,必須由申請學生本人親自應試,一經發現或被舉發有冒名頂替 者,由本縣鑑輔會決議取消其鑑定資格並公告之。 四、 結果複查 (一) 複查申請以書面方式,親自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不受理其它方式複查申請。 (二) 管道二書面審查結果不辦理複查作業。 (三) 管道一各階段鑑定結果複查作業,請依照本計畫鑑定作業期程填寫鑑定結果複查表(附 件7),並繳交每人新台幣100元複查費用,向承辦單位辦理。承辦單位只進行施測單位所提供之 鑑定結果資料正確性之比對,不得要求承辦單位或施測單位公開和鑑定相關之工具、鑑定學生之成 績或相關報告。 五、 綜合研判與安置 (一) 凡通過管道一第二階段鑑定和管道二書面審查之學生,皆由承辦單位備齊鑑定相關資料 送本縣鑑輔會進行綜合研判與安置作業。 (二) 承辦單位和施測單位務必派員出席99年1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之綜合研判會議。 (三) 各校若有通過鑑定之各類別資賦優異學生,務必派員出席99年1月7日(星期四)下午2 時之本縣鑑輔會會議,以進行學生之安置作業。 六、 安置公告 (一) 由本府教育處依據鑑輔會安置結果,進行公告及發文作業,並敘明特殊教育通報系統登 入作業方式與日期。 (二)99年1月11日(星期四)下班前公告資優方案安置結果。 七、 資優教育方案審查 請安置有本次資優方案鑑定通過學生之學校,依據「苗栗縣各級學校辦理資賦優異教育方案實施計 畫」規劃充實課程,並於99年1月28日(星期四)參加資優教育方案審查會議。 壹拾壹、經費來源 一、由承辦單位依據參加鑑定者所繳交之費用,編列預算進行開支及核銷作業。 二、施測單位請檢具相關收據或領據向承辦單位進行請款。 三、本計畫經費不足部分,報請縣政府於相關教育經費項目下支應。 壹拾貳、聯絡方式 一、苗栗縣政府教育處特教科:陳宗暘先生,電話:037-337811。 二、苗栗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黃秋玲老師、曾麗華老師,電話:037-277555; 傳真:037-268840 ; E-Mail:freebsdr5@mlc.tw。 壹拾參、本計畫最新相關資訊及電子檔案公告於 http://spc.mlc.edu.tw/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