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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廷媽媽

汽車安全座椅(法規)

2007年03月27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一、「小客車附載幼童乘坐安全椅實施及宣導辦法」之規劃研訂,有無參酌專家及民眾之意見? 依據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七五○○號令公布修正通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授權本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就幼童之範圍、安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宣導辦法之規定,本部爰依邀集衛生署婦幼衛生研究所及內政部兒童局等專業機構開會討論本辦法前揭辦法草案內容,會中經參考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之規範標準(係考量人體工學及車輛結構特性,並經行車安全試驗後所建立之標準),並參酌我國幼童之年齡或體重之成長曲線等人因工程,立法規範小客車附載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幼童時應將之安置於安全椅,至於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乘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以維安全。
二、國內是否已訂有相關幼童安全椅之檢驗標準規定?如何選購合格之幼童安全椅?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訂定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檢驗規定,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實施進口及國內市場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須符合該標準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

二、民眾應選購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印有商品檢驗標識之安全椅。

三、「小客車附載幼童乘坐安全椅實施及宣導辦法」實施日期,有無考量民眾使用可能產生之困難,是否應再予暫緩? 一、幼童乘坐安全椅原係訂於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實施,惟鑑雖自九十年六月起,即已規畫宣導期及勸導期,但深究其立法旨意係欲讓駕駛人重視幼童乘車安全,體認安全椅之重要性,且自立法院通過至原訂九十一年六月取締之勸(宣)導期僅一年半,迭有家長反映尚未逾四歲之幼童,如何習慣乘坐安全椅,對家長是一大挑戰,故為喚起民眾重視幼童行車安全,並使幼童習慣於安全椅之使用,交通部參考安全帽宣導實施之經驗,惟有繼續對汽車駕駛人進行宣導與教育,使設置幼童安全椅維護幼童生命安全與家庭幸福之政策廣為民眾認同與接受後,方可達到本措施實施之成效目標,是以附載幼童乘坐安全椅規定,仍持續加強宣導,惟延後至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再行實施取締。二、根據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的調查指出,在正確使用安全座椅的情形下,可有效地降低兒童潛在車禍傷亡率達七成以上;而由1992至1996年的交通事故統計資料,也發現未使用安全座椅的兒童車禍死亡率是使用安全座椅者的八倍強。此外,根據日本自動車協會在1996年所作的統計結果顯示,安全座椅確能有效降低事故中兒童傷亡比例。有鑒於此,至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之日期,不宜再予暫緩。
四、「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之實施及宣導辦法」規範之幼童對象及其應依規定如何乘坐? 一、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之嬰兒,應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二、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之幼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三、年齡四歲以下之幼童如因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選用適當之安全椅。四、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
五、「小客車附載幼童乘坐安全椅實施及宣導辦法」是否強制規定十二歲以下幼童必須安置於安全椅並繫安全帶? 依據「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准此,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使用安全帶時,應注意安全帶與身體相關位置,避免於脖子附近,應使用可調整高低之安全帶,或坐於兒童安全椅。
六、幼兒安全椅對一歲以下的兒童安全嗎? 一、安全椅之安全標準係考量人體工學及車輛結構特性,並經行車安全試驗後訂定,應可適度提供幼童乘車安全。

二、另車禍事故發生時,乘客如無適當之安全保護裝置易受到某些程度之傷害,且瞬間之撞擊常使車上乘客慌忙、不知所措,此時,幼童如能妥適地乘坐於安全椅,應可避免事故之傷害。

三、經由國外相關實驗證明,當十公斤重的兒童在時速四十公里的車上遭到正面撞擊時,由於慣性定律,兒童將瞬間產生30倍(300公斤)往前衝的力量,如果車內的幼童未乘坐安全椅,其乘車安全性會受到相當程度威脅,

七、實施幼童安全乘坐是否有圖利廠商之嫌? 相關道路交通法規之制定,其立法之目的均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以保障民眾行的安全為主要考量,同時保障民眾生命財產之法案,其若為必要、安全之設備,當然需要生產、製造,然後進行市場交易,不應從圖利安全座椅製造廠商觀點探討。
八、國內目前預估需要使用幼童安全椅人數? 本部規劃之幼童安全椅使用對象為四歲以下幼童,依據內政部戶政司所供資料顯示,九十三年一月底0-4歲幼童人口數1,557,425人及年家庭汽車普及率55.6﹪估算,國內幼童安全椅需求數量約86.6萬座;另依九十一年出生率11.02 0/00及九十三年1月總人口數22,610,665人估算分析,在無考量既有幼童安全椅延續使用之情形下,國內幼童安全椅年需求增加量約14萬座。
九、目前市面上安全椅廠商及產量如何? 依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資料顯示自91年6月1日經濟部標檢局實施檢驗起,至目前已申請檢驗合格廠商共計24家、通過型式試驗之兒童保護裝置計有53型,另依該中心查訪廠商回覆預估市場供給能量每月約能達19萬台以上。
十、在尚未實施安全審驗作業前,消費者購買安全椅之權益是否有所保障?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之危險」及第十條:「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已有明文規定廠商應負其產品無危險之責,故安全椅製造或進口商當依CNS─11497標準生產或進口符合我國安全標準之安全椅,如其無法提供安全之安全椅,除應依上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召回其產品並受該法第六章之處罰外,消費者亦可依該法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維護其權益,故消費者相關權益應可獲保障。
十一、幼童如不願乘坐安全椅時該如何處理?可否由父母親抱著,而不需乘坐安全椅? 為維護幼童之乘車安全,駕駛人應儘早訓練及養成幼童正確使用安全座椅,養成良好乘車習慣,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幼童安全乘坐後,除「有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及「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從事之照顧)時」之情形外,幼童乘車均應依規定乘坐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
十二、汽車後座如無可穩固安全座椅之安全帶,附載幼童應如何乘坐? 後座無安全帶可供固定安全座椅之汽車,其所附載之幼童,得免安置於安全座椅,但應有成年人照顧。
十三、小客車附載三名幼童時,如何乘坐? 一、於汽車承載人數合於規定之原則下,如附載三個幼童,而後座空間無法容納安置三個座椅,則第三個幼童可免安置於安全椅,惟應優先將較幼小之幼童,安置乘坐於安全座椅;未安置於安全座椅之幼童,應有成年人在旁照顧。

二、考量國人目前仍普遍存在隨側照料幼童方能安心之觀念,為期以漸進方式讓國人熟悉並瞭解安全座椅才是幼童乘坐之最安全保障,於實施初期二年內,後座空間足以安置三個安全座椅之汽車,若該等汽車後座已安置兩個安全座椅供兩名幼童乘坐,另由兒童以外之其他乘員抱持另一名幼童乘坐於後座照料時,得不列為員警執法之重點,此一處理原則已協調內政部警政署納入執法要領中。

十四、計程車為何排除於本辦法適用車種? 小客車附載幼童需乘坐安全椅之規定,旨在要求父母親或監護人於駕駛車輛附載幼童時,應將幼童安置於相關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以維護其乘車安全,如將計程車納入本辦法規範之列,恐將造成父母親或監護人攜帶幼童外出時之不便;經查目前美國及日本等國家大多規定營業用小客車(即計程車)附載幼童得免安置於安全椅,為符實際,爰將計程車排除適用本辦法。
十五、幼童乘坐安全椅如何解決母親哺乳不便之問題? 本辦法內明定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從事之照顧)時,得將幼童暫時抱離安全椅,以進行前揭照料工作。
十六、未來員警執法是否必須攜帶磅秤量測幼童之體重? 一、依據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幼童」定義規定,係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故於上開條件範圍內之幼童,應依規定使用安全座椅乘坐。

二、員警執法實務作業,原則上應不至於攜帶磅秤量測幼童體重,對於幼童是否在「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範圍,當採最大合理之目測方式認定,如家長隨身攜有相關證明資料提示參考,自應無執法認定疑義,惟如家長對員警目測認定舉發執法如有認與事實不符之疑義,當可提供證明文件依申訴程序處理。

十七、前座無空氣氣囊配備或將空氣氣囊作動裝置關閉時,可否將安全座椅安置於前座供幼童乘坐? 一、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兒童係需乘坐於小客車之後座,復依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四條規定,小客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爰依現行規定,兒童係需乘坐於車輛後座,且幼童使用安全座椅亦不得安置於車輛前座使用。

二、本項問題參照美國對於兒童安全乘坐之規定,美國除依幼童年齡或體重規定應安置於安全座椅外,亦規定十二歲以下之兒童均應乘坐之車輛後座,故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有關兒童安全乘坐所為之規定,應尚屬合理適當,應予明確宣導。

十八、駕車行駛高速公路時,如為處理乘坐於安全座椅幼童之問題時,高速公路路肩可隨時停車嗎? 查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略以:汽車行駛中因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惟在路肩暫停原因消滅後,車輛應即恢復行駛,未來有關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滑離車道於路肩停車處理時,國道員警巡邏經過可視必要予以協助。
十九、幼童不習慣乘坐安全座椅哭鬧時,是否可無須置於安全座椅? 一、本項法案經多數立法委員支持完成立法程序後,業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經總統發布命令公告之,惟迭有家長反映尚未滿四歲之幼童,如何使其習慣乘坐安全椅而不哭鬧,對家長們是一大挑戰,故為喚起民眾重視幼童行車安全,考量有更長之宣導期讓國人瞭解幼童乘車時使用坐安全座椅之重要性,本部於持續宣導三年後,方訂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若父母或監護人儘早訓練及養成幼童使用安全座椅的習慣,當可減少幼童吵鬧及不安。

二、另除有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五條「有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及「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從事之照顧)時」之情形外,幼童乘車時均應依規定乘坐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

二十、車輛乘坐含幼童人數已超過小客車核定座位數時,幼童可否由大人抱持乘坐於同一座椅? 車輛依其種類及型式在設計上有其核定座位數,在使用汽車搭乘人員時當會受到該座位數之限制,故若車輛承載總人數已超小客車過核定座位數時,其乘車安全性即生疑慮,例如家中有成員三人,但基於安全考量,無法共乘一輛機車,或六人擬共乘一部小客車時亦超逾車輛核定座位數,故如何在兼顧安全椅之規定及車輛之使用下乘載,應參酌相關法令規定使用適合的運具或載運方式,不因搭載人數超過車輛核定座位數而例外免將幼童置於安全椅。
二十一、搭乘友人車輛時,幼童可否無須依規定安置於安全座椅? 查本項法令之立法意旨,在要求父母親或監護人於車輛附載幼童時,應將幼童安置於相關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以維護其乘車安全,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之處罰規定係針對「小客車」,是以搭乘友人車輛時,仍應依規定將隨行幼童安置於安全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