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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繼承重要規定並避免觸法

201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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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
黃建銘檢察官
2014.8.4
最近國內接連發生澎湖空難與高雄氣爆,造成重大傷亡,政府相關部門與媒體可能都忙於救災、找出原因與恢復原狀:家屬則是突遭遽變,心情悲痛,六神無主;大家都可能忽略死亡引起的法律風險,家屬也可能因對於法律的無知與誤解而不慎觸法,因而遭受刑事訴追與處罰。
因此,懇請雄檢、澎檢的學長,能告知家屬繼承的重要規定,並提醒家屬以下事項,不要觸法,以維護民眾權益,並排除民怨:
一、請不要拿死者的提款卡或存摺去領錢:
如果死者帳戶內有存款,家屬通常會在辦除戶前,先將死者帳戶內的存款領出。因為家屬會「用死者自己的的錢辦後事」,以免家屬間產生爭執;或者避免除戶再領錢的麻煩。
但死者家屬卻不知道這樣做,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詐欺罪或侵占罪。
因為死者已經過世,不可能自己去領錢,家屬在取款憑條上是蓋死者的印章,是以死者的名義去製作取款憑條,再向金融業者行使而領錢,就是偽造私文書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但是民眾通常不會想到這樣就構成偽造文書罪。如果使用死者帳戶之提款卡領錢,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的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當死者家屬間就遺產處理、分割起爭執時、或是部分家屬覬覦龐大的遺產或賠償金、補償金或慰問金時、或者死者生前有債務時。其他家屬或債權人(如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地下錢莊或討債集團)於發現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記載的死亡時間後,死者帳戶內的存款有領出紀錄時,就會對領錢的家屬向地檢署提出偽造文書等告訴,來逼迫領錢的家屬拋棄遺產繼承權、或放棄慰問金、補償金或賠償金請求權;或者「以刑逼民」,逼迫該家屬清償死者債務:或者將領到的補償金、賠償金、慰問金或保險給付或是將相關的債權,轉讓或交付給債權人。
偽造文書罪與刑法第339條之2罪都是公訴罪(但特定親屬間犯詐欺罪,依刑法第343條規定準用刑法第32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或可免除其刑),當檢察官受理其他家屬告訴或者債權人告發時,必須依法偵查,而死亡時間與領款時間都很明確,家屬不是死者,遺產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而非領款人所有,因此可能說是事證明確,除非其他家屬或債權人達到他們的目的或債權獲得清償,否則不願和解,告訴人或告發人不願撤回告訴或表示不願追究,同意檢檢察官為職權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檢察官因此無法為職權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必須起訴,法院可能判處該家屬罪刑確定(類似案例:高雄高分院98上訴454號刑事判決書參照<即雄院97訴1697號刑事判決書、雄檢97偵21100號起訴書>)。
該家屬家毀人亡,早已悲痛萬分!雖然一度獲得部分金錢給付,最後不但可能一無所有,還被檢察官起訴、被法院判處罪刑而背負刑責,人生留下犯罪的污點,難道不會對檢察官與法院產生強烈的誤解與怨恨,衍生龐大民怨?!
二、請家屬先查明相關給付的對象是否為「法定繼承人」,不要
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就去辦拋棄繼承:
家屬如果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通常只會想辦「拋棄繼承」,避免遭死者拖累到。但家屬卻不知道:如果保險契約記載的受益人,或是慰問、賠償或補償的對象是「法定繼承人」,那辦拋棄繼承,可能會使該家屬喪失相關保險給付、慰問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的請求權或領取資格;如果已經領取,可能要被迫繳回。
反之,如果受益人或是慰問、賠償或補償的對象,不是「法定繼承人」,而是「特定人」、「與死者有特定身分關係(如死者的子女、父母或配偶)」、「與死者同戶籍者」或「實際與死者同居者」,那辦理拋棄繼承雖然不會喪失領取相關給付或慰問金等的資格,但是死者的後順序繼承人(尤其是死者的兄弟姊妹)或其他未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可能因此取得繼承權而成為債務人,淪落成為被暴力討債或合法討債(如銀行對該繼承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對象。
三、如果家屬已有處分遺產的行為,就不能辦拋棄繼承:
如果死者家屬已經有處分遺產的行為(如將死者身邊的錢拿來支付殯葬費用、將遺體運回殯儀館或住處的救護車費用、醫院相關急救或住院等費用、贈與公益或宗教團體或其他非必要之喪葬費用<如出殯時聘請樂隊或鋼管舞孃沿路奏樂、跳舞>等、或將死者名下的不動產出售並辦理過戶…等),於辦理拋棄繼承後,可能會被告侵占罪。
因為拋棄繼承的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死者死亡時),拋棄繼承人自始立於與繼承無關的地位,自然不能就遺產為任何的處分:如有處分遺產的行為,就是將所持有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變異持有為所有意思的侵占行為,且該拋棄繼承人可能被認定自始具有只想「承受遺產」,不想「承擔債務」的意思,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尤其是當死者遺產大於債務時,如未辦理遺產債務清算就先對部分債權人為清償行為,導致其他債權人因此受損害,繼承人依法須對該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或者其他繼承人覬覦龐大的慰問金、賠償金或補償金時,其他繼承人或因拋棄繼承而取得繼承權之人就可能會對拋棄繼承人提出侵占罪的告訴,以刑逼民,逼迫該拋棄繼承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
四、請家屬小心合法的討債行為,尤其是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
民眾常常會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車子或房子,因此可能留下車貸或房貸等債務。以前如果民眾無力繳納剩餘的貸款,只要將車子交還給銀行或貸款公司,可能就沒事。現在銀行或貸款公司可能先將該車取回後低價拍賣(實際上可能是轉手給同集團旗下的中古車公司,再以該中古車公司名義高價出售),不足的部分(即貸款金額扣除已繳納之車款與拍賣該車所得價金後,仍未獲清償之貸款金額),則利用辦理貸款時所留存於銀行或貸款公司的「本票」、「貸款契約書」與「買賣契約書」,持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要求民眾就該不足部分負債務清償責任,再於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如果發現該民眾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則會逕行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如果民眾在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確定後有處分財產的行為,就會向地檢署告訴該民眾觸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以刑逼民,逼迫民眾償還債務(類似案例:嘉檢103偵2735號毀損債權案件)。
家屬可能於繼承事實發生10幾年後,才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並遭法院查封繼承人名下的財產後,才想對支付命令的聲請人或原債權人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希望能排除該支付命令的確定力與執行力(類似案例:嘉檢101偵714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死者生前如果有車貸或房貸未繳,死者家屬可能會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但該家屬可能因為「不知道有該房貸或車貸存在」、或「認為債權是被偽造的」、或「誤認為現在已經是法定限定責任,繼承人已不需要拿自己的錢來清償死者債務」、或「認為已經向法院辦理死者的遺產債務清算完畢,死者的遺產為零,依法不用負該債務的清償責任」等,於收到該「支付命令」後,認為遇到詐騙集團,而不理睬,沒有在法定期限(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就是告訴法院「我沒欠這筆錢」),導致該支付命令因此確定。
確定的支付令命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既判力與執行力,故聲請人可據以向受支付命令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判決確定後,如果發現判決所依據的證物、書證是遭偽造或變造、或證言是虛偽不實時,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9、10款聲請再審,以排除判決的確定力與執行力;然而,支付命令確定後,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卻不能向法院聲請再審。
因為法院就支付命令的審核,只做「形式審查」,實質事項(如該本票、賣賣契約或貸款契約是真的還是假的?債權是否存在或已獲清償等)不在審查範圍;於支付命令確定後,也只能就「形式事項」聲請再審。導致聲請支付命令所依據的契約書、本票等,即使日後經刑事判決證明係遭偽造或變造,也不能據以聲請再審,因為該事項係屬「實質事項」,原不在法院審核是否核發支付命令之範圍(類似案例:嘉義地院99再1號民事判決書參照)。且民眾一般認為,遇到詐騙集團,只要不理他就不會有事,所以不會依該支付令命之指示,遵期向法院聲明異議。
因此,不法集團會利用民眾對於上開法律的無知或誤解,先偽造本票、契約書等債權證明文件,再債權讓與好幾手後,由最後承受債權者,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利用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牟取不法利益;更何況該債權證明文件是真的,或者無法證明係遭偽造(因為死無對證)等情形。
所以請務必提醒死者家屬,不論死者生前有無欠債,也不論家屬有無辦理死者遺產債務的清算,甚至就算已經辦理拋棄繼承,只要收到法院的「支付命命」,就要遵期向法院聲明異議,不要以為遇到詐騙集團,就不理它。
尤其請特別注意:請家屬親自到「真的」法院聲明異議(即死者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因為詐騙集團也可能會寄假的支付命令給家屬,再指示家屬打該支付命命所留的假法院的總機,讓家屬因依該詐騙集團指示辦理而被騙。
五、請採取保護家屬之必要措施
(一)請結合犯保、社會局、公益團體與法院,協助家屬處理繼
承事宜
家屬現在或許心亂如麻,六神無主,悲痛萬分,無暇處理繼承事宜,但是法律規定的期限只有三個月;或者不知道該辦限定繼承(即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辦理遺產債務清算)或辦理拋棄繼承較有利或風險較低;或者不知道該如何辦理遺產債務清算或拋棄繼承;但不論遺產債務清算或拋棄繼承,均須向死者戶籍地所在法院辦理,且有SOP的程序;在製作遺產清冊時,須向死者戶籍地的國稅局分局查詢死者財產總歸戶資料、查詢死者的投保情形、查詢死者在全國各銀行的貸款情形、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製作財產分配表…等;於此,均須要專業的法律人協助家屬分析或辦理,因此處理繼承事務時,須要犯保、社會局、公益團體與法院積極介入,才能順利處理。
其餘,有關繼承重要事項之說明,請參照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繼承重要規定宣導事項-親人往生,請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辦理遺產債務清算(或全部繼承人都辦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託累」所載。
(二)請保護孤兒老母-遺產信託
死者全家可能搭同一班飛機或乘坐同一台汽車而全數罹難,只剩下未一同搭機的孤兒;或者死者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時罹難,只剩年邁雙親。
此時,因法定繼承人可能會獲得鉅額的遺產、慰問金、補償金或賠償金,導致該孤兒的伯叔舅嬸等旁系尊親屬(或該年邁雙親的兄弟姊妹,或死者的兄弟姊妹),覬覦龐大的財產利益,而採取「爭奪該孤兒的監護權」、或「先替該孤兒辦拋棄繼承,以讓死者的年邁雙親取得繼承權」、或「聲請法院對該年邁雙親為監護宣告,並爭奪該年邁雙親的監護權」等措施。等到取得監護權(即取得該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與處分權)後,再恣意花用該受監護人的財產,且於該財產散盡後,即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將照顧孤兒或年邁雙親的責任丟給別人或社會局。
因此,請承辦學長調查有無繼承人是孤兒,或旁系尊親屬替該孤兒辦理拋棄繼承,或家屬間有爭奪孤兒或年邁雙親監護權等情事,如有上開情事者,請勸家屬能讓犯保替「該遺產或相關慰問金等給付」向銀行辦理「財產信託」,並由犯保或家屬數人協助管理,於該孤兒成年或該年邁雙親過世前,監護人每月僅能固定提領特定金額供該孤兒或雙親生活,如有增加生活費用之需要,須經犯保或該家屬數人同意,才能增加提領金額或處分財產。如此,才能確保該孤兒或老父母的權益,降低其他家屬覬覦龐大財產而爭奪監護權的可能性。
南投犯保或臺中犯保的呂莉玲秘書因承辦921震災孤兒補償案件,有豐富的辦理遺產信託的經驗,貴署犯保如有需要,或許可以向呂秘書等人請教。
在給付國家理念與修復式司法等理念下,國家的任務不在於消極的維護治安,防止侵害人民基本權,而在於善用有限的國家資源,提供人民最大給付,增進人民福利;刑事司法不僅具有消極的防弊功能(即應報犯行、預防犯罪),更有積極的興利功能(即督促加害者修復因犯罪所造成被害人或國家社會之損害、採取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積極措施)。因此僅提供以上意見供承辦學長或貴署參考,如有不妥或觀念錯誤之處,尚請不令指教,謝謝。
也煩請收到這篇文章之人,能將以上資訊轉寄給您所關心之每個人,不論是否為罹災者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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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法袍是紫紅領,人民期望檢察官是熱血,而非嗜血。
法官的法袍是青藍領,百姓期待法官是青天,而非青暝。
律師的法袍是雪白領,民眾希望律師是還人清白,而非顛倒黑白。
共勉之

更正--尤其是當死者債務大於遺產時,如未辦理遺產債務清算就先對部分債權人為清償行為,導致其他債權人因此受損害,繼承人依法須對該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家屬會用死者身邊的錢處理後事,通常是家屬發現死者快死了,趕快拿死者的存摺將帳戶內所有存款領出來的情形。
日後其他繼承人或債權人發現死者死亡前數日或數小時前,帳戶內存款有遭提領清空情事,追查死者帳戶內存款流向時,該家屬表示已將該款項用來處理後事,花完了。
其次,家屬發現「死者前有債務時」、或者「雖不確定有無債務,但是確定死者除了該戶頭內的存款外,沒有其他財產」時,死者的配偶與全部直系血親卑親屬可能會在辦完後事後,全部辦拋棄繼承,以避免被死者拖累到。導致後順序的繼承人(尤其是死者的兄弟姊妹)因此取得繼承權而必須面對處理死者生前債務的問題,而淪落成為被暴力討債或合法討債的對象,憤而對拋棄繼承人提出侵占罪的告訴。當後順序的繼承人也辦拋棄繼承而成為無人繼承時,債權人也可能對處分遺產之拋棄繼承人提出侵占的告訴(不過傷腦筋的是,親屬間侵占屬告訴乃論之罪。家屬恣意處分遺產,屬於親屬間侵占,雖然沒有問題,但是當全體繼承人都辦拋棄繼承而成為無人繼承時,是一般侵占還是親屬間侵占?債權人之告訴是否合法?)
該拋棄繼承人通常會抗辯他是依據死者生前指示處理後事,而所有的存款都用以支付死者生前住院醫療費用、將遺體運回家裡或殯儀館的費用、殯葬費用等等。
而告訴人則會採取「亂槍打鳥」戰術:
或要求拋棄繼承人詳列支出明細,如有部分無單據可資證明,即認為遭該家屬挪作己用,侵占入己;
或主張這些費用(如住院醫療費用)是該家屬應負擔的法定扶養費用,本應由該家屬用自己的錢支付,其用遺產支付,具有侵占犯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就算殯葬費用可用死者自己的錢來支應,除了殯葬業者開出的收據是確定沒有爭議外,該家屬也可能將自己處理後事期間的三餐費用、飲料費用、前來奔喪與返回住處的的交通費用(如回國的飛機票錢、高鐵票錢、開車時加油的費用、到殯儀館附近停車的費用等)、治喪期間的住宿費用等,都列為「殯葬費用」來報支;然而上開費用,其他繼承人或債權人可能認為那是該家屬自己的「生活費用」,該家屬拿遺產來支付自己的生活費用,顯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因此,當死者家屬處分遺產後辦拋棄繼承,其他繼承人、因此取得繼承權的後順序繼承人或債權人可能會對該拋棄繼承人提出侵占告訴,而且也有可能會成立,因為家屬可能有些款項無法提出單據證明,或者部分支出可能被認定是該家屬應負擔的扶養費用或生活費用。
當然,也可能有學長認為該家屬只是「浮濫報殯葬費用」或者「誤認為上開費用可以殯葬費用支出」,主觀上並無以遺產支付自己生活費用的不法所有意圖,進而認為不構成侵占。
但是,遺產爭奪案件,通常兩造爭執甚烈,爭點繁多,檢察官必須詳加調查,再一一論駁,本已耗費龐大司法資源,處理一件腦細胞就可能死好多顆!即使偵查終結,起訴可能被判無罪,不起訴也會被撤銷發回,還會被家屬告到監察院去!
所以啦,還不如在爭執發生前就告訴民眾「只要有處分遺產的動作,就不能辦拋棄繼承」,如果日後會辦拋棄繼承,就不要有處分遺產的動作,防杜民眾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