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4月2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40038977號書函辦理。二、旨揭比賽原列「入選」等第,業經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修正為「佳作」等第,並將比賽實施要點以103年6月13日藝視字第1030002068號函知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