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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評量辦法

2009年02月20日
成績評量辦法

第一條 本要點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及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府行法字第0910043943-2號令修正發布訂定之。
第二條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習輔導之依據。
第三條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四條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應實施診
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第五條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之次數以每學期三次為限,平時評量
之次數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酌情訂定之。
第六條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教學科目)內容及活動性質,選
擇下列方式辦理之:
一、 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 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 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評量之。
七、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八、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九、 鑑賞:就學生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十、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瞭解學生反應評量之。
十一、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作自我評量與比較。
十二、 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三、 校外學習:就學生之校外參觀、訪問等學習活動評量之。
十四、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五、 其他。
第七條 國民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第八條 日常生活表現成績之評量,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別予以加減:
一、 依出席考評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一) 以月份為單位,當月無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加五分為限。
(二) 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課者,減一分。
(三) 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課者,減一分。
(四) 無故曠課者,每節減零點五分。
(五) 集會(包括升降旗、早操、課間活動及其他等)無故缺席者,每滿四次減一分。
(六) 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二、 依獎懲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減三分。
(六) 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三、 依日常行為表現而予加減之標準:導師得參酌學生個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及班級同學自評互評結果,而予加減,惟上下以五分為限。
四、 依團體表現與公共服務而予加減之標準:導師或任課教師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例行活動等參與情形,而予加減,惟上下以五分為限。
五、 依校外特殊表現情形而予加分,其標準由學校自定,並由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優異程度而予以決定,惟最高以十分為限。
學校應組成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項各款加減分,其加減結果,為實得總分。
學校應訂定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辦法,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凡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紀錄。
第九條 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列為丁等以下者,應由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議決。
第十條 學習領域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領域辦理:
一、 語文領域
二、健康與體育領域
三、數學領域
四、社會領域
五、藝術與人文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
七、綜合活動領域
八、生活領域(國小一、二年級)
各領域計分方式另訂之。彈性課程成績之評量依照學習領域成績之評量。
第十一條 學習領域(教學科目)成績評量所佔比例,依下面方式辦理:
一、定期評量占該學習領域(教學科目)學期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二、平時評量占該學習領域(教學科目)學期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條 學生定期評量之成績,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
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因事、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第十三條 學生成績之處理與登記,各學習領域(教學科目)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訓導處主辦。
學生各項成績登記表格格式,由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訂之。
第十四條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
第十五條 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兼具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一、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項學習領域以上總平均達丙等(含)以上者,或應屆畢業學期成績有三項學
習領域達丙等(含)以上者。
二、日常生活表現畢業成績總平均達丙等(含)以上者,或應屆畢業學期總成績達丙等(含)以上者。
修業期滿,成績不符前項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十六條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非經學校、家長及本人同意,
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第十七條 國民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訂之。
第十八條 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除參酌本辦法之規定外,應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
其評量方式。非本府所屬之國民小學學校學生,其成績評量得參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