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pixel code
緊急公告:因突發資料庫異常事件,故4/8~4/26資料損毀,如會員於上述區間曾於討論區發文回應,煩請重新發布,造成您的困擾敬請見諒

stone118

戶籍法的問題

2012年10月07日
●●●

stone @ 2012-10-07 Sun 09:08:53

經查戶籍法,沒有任何條文限制<相同戶口內的人數上限>,當然更不可能載明<超過十二人的家戶,需由員警執行盤查>。

但明文規定的則有:

第 76 條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第 77 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76條表示:未有居住事實卻遷籍於某處,可能涉及『不實之申請』,可處3000-9000元之罰鍰。

77條表示:如果拒絕戶口普查,或員警盤查時拒絕提供戶籍資料,也可處3000-9000元之罰鍰。

以上兩種罰則可同時併處。


所以,大安區公所這次威脅我<該戶超過十二人,可能接受盤查>,是違法的恐嚇;上次我遷入大安區時並未告知我『不實申請可能遭受罰鍰』,則明顯失職。

兩次跟大安區公所相關的遷戶籍作業,他們都可稱為<完全不及格>。


對了,戶籍法裡當然也沒有任何條文提及<若無居住事實,會將戶籍強制遷回原本登記住所>這一條。


同時,戶籍法 76 條也令我產生一個疑問。如果戶籍在某處卻無居住事實,要罰;

那麼戶籍不在某處、卻又有居住事實,為什麼不用罰?!

因為該條文意指:你的戶籍在哪裡,就必須住在哪裡。
那麼依邏輯推論,你住在哪裡,那裡就必須是你的戶籍所在地。

所以憑哪一點可以讓 76 條成立,卻沒有相應的『戶籍不在某處、卻又有居住事實,需予以處罰』的條文?!這豈不是完全自相矛盾?!


一個這麼容易找出邏輯漏洞的法條,誠屬惡法無誤!!

●●●

晴媽 @ 2012-10-08 Mon 00:08:51

因為該條文意指:你的戶籍在哪裡,就必須住在哪裡。
那麼依邏輯推論,你住在哪裡,那裡就必須是你的戶籍所在地。

這是什麼東東啊, 別的縣市我不知道, 但以台北而言, 很多人住的地方是租屋, 但房東不給設籍, 所以還是沒設在該處

記得小時候, 警察會挨家挨戶查戶口, 大約就會問一下, 是誰的戶口寄在這, 他們從事什麼行業之類的

石大也認識的潔西卡, 她婆婆(我舅媽)就曾為了讓表弟念我們那裏的龍山國中而來寄戶口, 所以為了學區寄戶口是古早就有的事了, 大家都心知肚明

我去辦遷戶口時, 承辦員很客氣, 她一看就知道是為了學區才去寄戶口, 並沒有多說什麼, 只提醒我到了孩子小六時, 要記得也要把晴爸的戶口移入, 全戶到齊才能算數

但像石大遇到的這種嗯, 很有官威的辦事員, 也實在很令人傻眼



stone 回覆 @ 2012-10-08 Mon 00:12:30

我列出的條文是<全國通用的法律>

法律常識,不唸不知道有這麼多眉角、這麼多可讓人值得把社會運動當成一輩子事業來幹的狗屁倒灶之處。

●●●

晴媽 @ 2012-10-08 Mon 00:22:45

我的意思是這法律條文根本大有問題, 實際執行面就不可行啊



stone 回覆 @ 2012-10-08 Mon 01:26:55

其實我們可以想想,為何此條法律(戶籍法之罰則)一直存在,而且民國 95 年時戶籍法最高罰鍰才 600元,到了 100年 5月新的條文增修完畢後,最高罰鍰暴跳十五倍、變成 9000 元。(而且 99 年的判例即已是9000元,可見是早於 99年就已修為 9000了)

這背後應該可以反應出社會某種現況。

●●●

參考資料:

戶籍法全文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第26次會議會議紀錄(民政局)--民國95年---民國95年時,最高相關罰鍰只有六百元;但在民國100年5月之後的最新法條版本內,竟變成九千元!

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遷徙登記

新北市烏來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需知(99.12 修定)---烏來區好像規定較嚴,也許跟他是原住民鄉有關。我還要再細讀一下內容。


一個有趣的違反戶籍法之罰鍰判例(發生在新莊市)


憲法 23 條: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454號解釋,以下敘述何者錯誤?---基本精神原則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