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去一家公司上班,
上了十幾天,
決定離職,
當天交了一些物品資料,
也發mail通知大家,
就離開了,
想說7月底會給薪水,
去查竟然沒進來,
打電話問,
結果跟我說,
說試用期要10天前提出,
說我不能提離職當天就走人,
我知道勞基法是超過三個月需10天前提出離職,
沒聽過試用期離職要10天前提出的,
他還說要去領現金,
說會再打電話跟我連絡,
我相信自己該做的都有做到,
但是還是會碰到這種需要周旋的事,
可是還是可以領到一萬多元,
可能還是要走一趟,
只是覺得幹麻這樣呢,
難道公司試用期,
我也是在觀察這間公司啊!
果然小公司就是這麼麻煩,
還是要做一下選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