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一、戶口名簿
二、出生證明書
三、子女從姓約定書
四、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國民身分證
五、委託書
承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受理方式
櫃台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
申請人到場辦理或委託
備註欄
一、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
二、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辦理,或檢附生父母聲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