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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怡

育兒津貼 《轉》

2008年06月18日
由2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懷孕、育兒及患病津貼有以下的修改:
(1) 育兒津貼的期限由以前的十個星期加至三十五個星期。懷孕津貼的期限保持不變,仍然是十五個星期。因此,懷孕津貼及育兒津貼加起來將長達五十個星期。若懷孕婦女需要先申請患病津貼,後再申請懷孕及育兒津貼,三種津貼加起來也不可超過五十個星期。

(2) 以前,申請人必須在過去五十二個星期裏曾工作過七百個小時(指受保工作),才合資格申請懷孕及育兒津貼。新規例將七百個小時減為六百個小時,實施新例是以小孩生於2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後起計算,或領養兒童自當日帶返家中領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