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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nix 媽咪

生育給付-勞保第二十條修正後

2009年05月01日
勞保條例第二十條修正後,婦女只要是加保期間懷孕,符合參加勞保滿二百八十天後分娩、或加保滿一百八十一天後早產,在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生產者,都可申請生育給付。
法令是2009/1/25生效

target=_new>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2377003&bid=8&r=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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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自98年5月1日起適用):
target=_new>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