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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有兩隻寶貝

未辦結婚登記之婚姻是否無效〈新舊法比較說明〉

2011年03月17日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立法院通過,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未如離婚要件須辦理登記之規定,足見我國係採儀式婚主義,當事人雙方只需舉行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為證,結婚即發生完全效力,不以經辦理結婚登記為必要。結婚登記依目前民法之規定,僅具有「推定已結婚」之舉證責任上之意義。

但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民法親屬篇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因此,結婚登記已改為結婚必需具備之要件,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新人結婚若未辦結婚登記,其婚姻即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