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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柏ㄉ媽

民主

2017年05月18日
在一個具有言論自由的社會當中,人為了自己認為對的事而遊行,是必須被尊重的權利。對於這種選擇,我必須予以尊重,同時亦由衷敬佩這些為了他們認為對的信念要發聲、行動的人,以至那些為了他們所相信的事要承受代價的人。
敬佩與尊重他們作為人以及公民是一件事。認同他們的信念及論點與否卻是另一件事。在一個真正尊重言論自由的社會中,這兩件事是必須被分開去看的:人應該可以尊重另一個人作為人,但同時完全不認同他所宣揚的觀點與信念,兩者之間不應存在任何衝突。

理論上如是,而實際上那當然關係到人作為人是否具備如此的自信,相信自己即使看法備受挑戰,其依然能夠被尊重作為人;同時亦關係到人作為人是否具備那樣的胸襟與氣度,能夠在挑戰他人的觀點與信念時,保持對他人作為人的尊重。

在憤恨中作出的決定,也肯定不會是好的決定。英國公民對於建制的憤怒,使得他們公投中以微少的差距決定脫歐,造成了英國的尷尬處境;美國公民對於建制的不滿與怒火,促成了特朗普成為了美國總統,造成當下美國的亂局。不用參照年代久遠的歷史,我們已可以看到那些在(群眾)憤怒中下的決定,往往不會有好結果。它只會陰魂不散,長時間地纏繞著下決定的人。
胡燕青對年輕人如此的叮囑道:「不同意你的做法的人,未必不同意你的看法;不同意你的看法的人,不一定就是你敵人的同黨。你不喜歡別人冤枉你,你就必須小心不要冤枉別人。」

假如我們連「支持做法」與「認同看法」也無法區分;假如我們對於擁有不同意見的人統統具有敵意;假如我們只容「支持」與「反對」兩種立場,而容不下「理解但不支持」、「認同但不支持」、「諒解但不認同」、「不反對但不認同」等等的各種立場的話,我們便必須仔細撫心對鏡自問,到這樣的我們,追求的是一種怎樣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