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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子陛下

煩人的車禍事件

2011年06月10日
三月中老公開車送小孩上學後,回家的途中要去買早餐。
到了早餐店要靠邊停,後面的機車撞上來,機車騎士摔下車受傷。
後來叫了警察作筆錄,傷者也到大醫院驗傷 + 照 X 光。
老公做完筆錄就跟警察一同前往醫院探視機車騎士
問了醫生說 X 光看起來沒問題
老公就用強制險賠了他醫藥費
想說應該沒事了

事隔三個月,事主 (二三十歲的女生) 打電話來索賠。
說車子修四千多 + 他請四天假 + 精神賠償 = 兩萬
還說都沒關心他 (其實只有擦傷而已)
下週五要開調解會了

剛剛打了電話去免費諮詢車禍調解事宜
想說調解會前要先做點功課
諮詢後覺得還滿有收獲的

他說聽我這樣講 “大車往右靠要停車,小車後面撞上來”
這情況通常是後車(就是小車)為主肇因,前車(就是大車)為次肇因。
因為未保持安全距離 (後撞前)
通常 7:3 的負擔

至於理賠的部份
修車費:請他出示收據
上班請假的部份:請他拿診斷書,看上面有沒有寫說建議要 “休養X天”。有的話就照他的薪資 x 天數。沒拿薪資證明,就用 17880/30 x 天數。
精神賠償:這個就依雙方可接受的來談,沒有標準。
總金額加起來後,依究責後的比例來分攤。

我們當日被撞後,車子也出問題進廠,修到第二天才出廠。
諮詢的小姐說我們也可以向他求償
所以我要準備這部份的單據

加上同事跟我說,該路段是雙向單線道,是汽機車混用道,所以那台機車應該是走路肩或是並排,這兩種都是違法的,等於他違法在先。
還找了例子給我看,某案件就是機車走路肩撞到基座,要求賠償。但最後判別就是走路肩違法在先,不賠償。

所以我對下週的調解會有點信心了
希望屆時一切順利

我也很搞不懂
明明是很小的事,雙方都算平安 (只有小擦傷 + 車子有點損傷),我們也理賠了醫藥費。
不就算萬幸了嗎?
為何還要來敲一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