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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工作所得補助方案(補助98年4月至98年12月)

2009年04月01日


工作所得補助方案(第二階段)內容介紹



壹、緣起

  97年上半年全球性通膨與石油上漲,下半年全球經濟大海嘯,在這段期間受到衝擊最明顯的,就是處於貧窮線以上的低所得者。這些人有工作但所得不高,平時可以勉強過日子但沒有什麼儲蓄,面對經濟情勢的巨變,不僅有強烈的不安全感,也很可能陷入經濟困境。有鑑於此,政府積極推動「工作所得補助方案」,特別是針對當時物價上漲的衝擊,擔憂低薪工作者家庭可能落入貧窮,於97年10月即推出此短期措施,以適時保障工作人口基本生活水準及其家庭消費能力。本方案具有鼓勵就業、提倡工作價值的意義,並能配合「馬上關懷」諸多方案,建構全方位的社會安全網絡,落實照顧社會弱勢族群,以減輕經濟弱勢家庭的生活負擔。

  現行社會救助是以低收入戶為主的扶助,屬中長期的生活扶助措施;而「工作所得補助方案」是因應經濟情勢的短期支撐措施,以避免低所得家戶落入貧窮,再者,因強調工作價值,可減少福利依賴現象。此外,台灣人勤勞節儉特質,適合「工作福利」(Workfare)的觀念,在經濟不景氣時代,鼓勵就業、提倡工作價值,有其必要。因此,本部賡續推動本方案,提供補助,加強照顧工作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準。



貳、方案目標

 一、鼓勵就業、提倡工作價值。

 二、保障工作人口基本生活水準及其家庭消費能力。

 三、實現所得再分配,兼顧一親等家庭互為扶養之責任。





参、實施原則

 一、實施對象

   20歲以上未滿65歲,為全戶主要收入者,且年薪資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簡稱申請人),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工作所得補助:

  (一)97年1月至12月參加勞工保險未達一定日數。

  (二)全年薪資所得未高於95年基本工資(以新臺幣15,840元計)乘以12個月總和。

(三)申請人配偶或所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年薪資所得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綜合所得總額合計超過下列標準:

1.申請人無配偶且未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者,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上。

2.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合計達2人以上者,除申請人綜合所得總額以新臺幣30萬元列計外,每增加配偶或受扶養一親等親屬1人,增加新臺幣10萬元。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390萬元以上。 其中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其身分為營利事業負責人、鄉(鎮、市)民代表、職業軍人、軍公教退休人員、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公(私)立國中以下教職員。



 二、補助金額

(一)申請人無配偶且無受扶養親屬者:

1.全年薪資在新臺幣220,000元以下,每月補助新臺幣3,500元。

2.全年薪資在新臺幣220,001元至新臺幣25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

  (二)申請人有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者:

1.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140,000元以下,每月補助新臺幣6,000元。

2.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140,001元至新臺幣18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

3.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180,001元至新臺幣22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

4.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220,001元至新臺幣26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3,500元。

5.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260,001元至新臺幣30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



肆、實施方式與流程

一、主動通知作業流程

(一)為減少民眾自行舉證之困擾,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根據最近一年(96年度)財稅資料、篩選條件及勞工保險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防部、銓敘部及內政部所提供資料協助篩選出適格參考名冊後,將適格參考名冊資料檔送交內政部(戶政司)確認最新戶籍地址,再由內政部將適格參考名冊送交各鄉(鎮、市、區)公所,由村(里)幹事負責通知申請人並親自送達申請書,申請人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並在申請書上簽章後寄送村(里)幹事。

(二)村(里)幹事負責初核工作,經村(里)幹事核章後送交各鄉(鎮、市、區)公所,各該公所彙整後再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登打申請人帳戶資料。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無訛後逕行撥款,本階段仍委託勞工保險局代為撥款,其撥款作業每3個月辦理乙次。



二、自行提出申請之資格及流程

(一)自行提出申請之資格


申請條件
應檢具相關文件

限定條件A

非自願性失業者,即民眾係因公司關廠、遷廠、休業、受破產宣告、解散、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者等非自願失業原因,致96年1月至12月薪資低於19萬80元者,得自行提出申請,但已領有失業給付者不得提出申請。

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書、離職證明書、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最近一年(96年度)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申報綜合所得等相關資料。

限定條件B

服務於4人以下公司行號,97年1月至12月未參加勞工保險,且屬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第1類者。

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書、繳交全民健康保險費用證明、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最近一年(96年度)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申報綜合所得等相關資料。

限定條件C

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其身分為1.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2.公立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臨時人員;3.營利事業負責人仍在營業但營運不佳者(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課稅所得額」低於19萬80元);4.軍公教退休人員領取一次退休金未達50萬元且未享有優惠存款者;5.其他-申請人與具有上開身分別之配偶,於97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離婚者。

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最近一年(96年度)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申報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其他證明文件:1.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或公立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臨時人員,應檢附服務單位出具當事人96年之每月薪資金額及全年薪資證明公文;2.營利事業負責人但營運不佳者,應檢附「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或「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7年度成立者);3.軍公教退休人員領取一次退休金未達50萬元者,應檢附退休單位開具領取一次退休金證明(含金額)及臺灣銀行開具未享有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證明;4.其他-應檢附已註記離婚之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


(二)申請流程: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直接寄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送內政部,內政部將申請資料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國防部等協助比對查核後,依一般作業流程辦理。



伍、實施期程:

一、適格名單篩選等行政作業:98年2月啟動前置行政作業,以個人最近一年(96年)財稅資料及勞工保險局、內政部、台灣銀行、國防部、銓敘部等相關資料,依補助條件篩選適格參考名冊,並辦理申請書印製、寄送、通知、受理申請等行政作業。

二、發放期間:98年4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為期9個月,預計分3次發放。



陸、經費來源

  本方案實施期間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