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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2010年07月07日
基本工資調漲方案從今年的 七月一日 起,基本工資漲為17280元,時薪則調高為95元
時薪95元是怎麼算出來的?
(一)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資雙方所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並不包括延長工時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
(二)部分工時及特定人員之基本工資得依比例計算:
如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至於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依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
(三)每日及二週之正常工時
現行勞工的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四)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工資由雇主照給
不論是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也不論勞工是時薪、日薪、件薪或月薪人員,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五)延長工時工資計算
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時再二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其中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應如何計算?而內政部則認為「按月計酬者,除明確議定該月工資未含假日工資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以該月工資除以三十再除以八計之。」
(六)延長工時定義
所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間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惟實施兩週、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制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七)假日加班計算:
雇主徵求勞工在休假日(指休假日及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如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勞工之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者,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且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每小時為95元,其計算方式係以基本工資計算之全年工資除以全年工作時數(即(17280元*12月)(42小時*52週+8小時))時薪95元是內含例假及九十年工時縮短之休息的工資,
(一)勞動契約關係存在期間未超過七日者且未逢休假日者
因未有例假及休假,故不發生例假及休假給薪的問題,此時,雇主與時薪人員可約定每小時工資為72元,加班費以72元為計算基礎,例勞資關係只存在三天,勞工三天之工時為15小時,則雇主應給之工資為1080元
(二)勞動契約關係存在期間未超過七日者但逢休假日者
因未有例假,不發生例假給薪的問題,雇主與時薪人員可約定每小時工資為72元,加班費以72元為計算基礎,然適逢之休假日應依比例給薪,例勞資關係存在五天,工時合計30小時,其中一天為休假日未工作,則雇主除應發給工作時數工資2160元外,另應比例發給一天休假日之工資540元
(三)勞動契約關係存在期間超過七日,但未逢休假日者
因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而例假又應照給工資,故雇主與時薪人員應與其約定每小時工資額為95元(已內含例假日工資),但加班費仍以72元而非95元為計算基礎,例勞動關係存在期間為一個月,包括四天的例假,但未逢休假日,而工作總時數為100小時,則雇主應發給9500元
(四)勞動契約關係存在期間超過七日且逢休假日者
此時乃發生例假及休假仍應給薪的問題,故雇主與時薪人員應約定每小時工資額為95元(已內含例假日工資),加班費以72元為計算基礎。但適逢之休假日亦應依比例給薪,例勞雇關係存在期間適逢十二天例假及四天休假日,時薪人員工作總工作總時數為300小時,雇主除應發給工作時數工資28500元外,另應比例發給四天休假日之工資,設專職人員之工作總時數應為520小時的話,則比例發給四天休假日工資約為1330元,合計雇主應發給29830元
(五)勞動契約關係存在超過一年以上者
此時除發生例假及休假給薪的問題外,尚發生特別休假給薪的問題,故雇主與時薪人員應約定每小時工資額為95元(已內含例假日工資),加班費以72元為計算基礎。但適逢之休假日亦應依比例給薪,例勞雇關係存在期間適逢57天例假及25天休假日,時薪人員工作總工作總時數為1500小時,雇主除應發給工作時數工資142500元外,另應比例發給25天休假日之工資,設專職人員之工作總時數應為2176小時的話,則比例發給25天休假日工資約為9927元,又該時薪人員如申請特別休假,致未工作者,該特別休假也應依比例發給工資
亦可與時薪人員約定每小時工資為102元,而這102元已內含例休假日工資,因此,勞雇關係存在期間即使適逢例假與休假,於計給時薪人員工資時,只要將工作時數乘以102元即屬適法,不需再比例計算例假與休假日數工資。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理事簡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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