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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

2012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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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陪產假的規定是源於性別工作平等法
所以舉凡提供勞務而獲得報酬者均適用(包含軍公教,不止於勞工)

勞基法的適用行業是逐步增列的
目前來說,適用率已接近全面(不計軍公教農)
僅剩部份例外,請見勞委會適用行業例外情形說明-附表三
(http://www.bli.gov.tw/sub.aspx?a=B8r8tqf2DrU%3D)
所以,以目前妳先生的工作,它是適用勞基法的
(跟勞保無涉,因為適用勞保者,並非全然適用勞基法)

至於陪產假的申請,在法令是規範:
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前項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

妳的問題在於雇主的態度
如果妳先生已經打算撕破臉
那就請他依規定寫假卡,上面註明陪產假
如果雇主不准或扣薪,再向雇主提出法令依據
相關的資料(如假卡,出勤卡等...)都要先收集
我猜想如果依妳所說的公司"不是人待的"
那應該還有很多是違反規定的
也可以一併收集

如果最後雇主真的不准
妳先生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並申請失業給付
如果雇主不願給付,可以持所有資料向勞工局請求協商

如果真的走到這一步
妳可以再問我要怎麼做

希望有幫到妳

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第2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