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筆記起來...單身又無扶養又無房貸又無房租(有房租但無法申報也是無房租)的上班族直接用年所得-272000=X (淨所得),比2012年所得稅多了免稅額NT$10,000,稅率如下:





























級別 102年度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1 0-520,000         ×5%  -0
2 520,001-1,170,000  ×12% -36,400
3 1,170,001-2,350,000 ×20% -130,000
4 2,350,001-4,400,000 ×30% -365,000
5 4,400,001以上     ×40% -805,000

 


細節如下:




























































免稅額 85,000 未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
123,000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
一般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79,000 納稅義務人個人
152,000 納稅義務人有配偶者
列舉扣除額 無上限 1. 捐贈: 捐現金或實物給政府單位無上限,其餘以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2. 人身保險費: 上限24,000
3. 醫療及生育費: 列舉無上限
4. 災害損失: 列舉無上限
5.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上限300,000
6. 房屋租金支出: 上限120,000
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08,000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104,000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0,000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利息不包括在內。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5,000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5,000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96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