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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 2

18日練寫"應用文"後的回覆

2009年12月24日

收到桃縣政府交通處(停管科)申訴回函,
說明此筆停車費非我文中提起的已繳費用,
而是另一案件 (巧的是, 我們並沒收到同是60元的繳費單.)
公家機關的公文格式, A4紙兩頁印著落落長的文字,
函尾還有縣長 吳志揚 大大的印子.

情理上, 他們認定我的訴請有理;
法律上, 他們希望我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
只要繳納停車費60元及催繳工本費50元,
那罰金300元就阿沙力免了.

申訴前, 曾去電詢問案件緣由,
對方一位先生口氣還不錯,
但是提醒我, 通常申訴成功機率不大.

晚上Stella問我, 那妳的申訴案算成功了嗎?
我答,
桃縣政府多少也收一點帳,
我也少繳300元的費用.
雙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