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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宇的媽

來點法律常識吧!!

2005年08月02日
剛好有同事問我,就順便po上來吧!!

★判決離婚之事由:
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係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係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
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