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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原因

2008年09月25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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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強制離婚: 如果與配偶協議離婚的事宜談不攏,需要第三位公正人來判定婚姻沒有存續之必要時,依民法1052條第二款規定「與人通姦者」,可至夫妻住所地或原因事實發生地之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如果您的經濟無法允許您聘請律師為您服務,您可以向相關法律服務機構提出法律諮詢後,自己打官司。 您需要準備相關證據(上述)至法院提民事申請狀,法院的服務台設有訴訟輔導課,可詢問相關手續與流程,送件之後等待法院開庭即可。   如果您事前允諾或同意配偶可以通姦、偷吃之事,或者事情發生後,因為配偶求情而心軟原諒,就失去了請求離婚的資格了。而且民法也規定提起離婚的時間必須在捉姦日開始起算,六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或者發生時間已超過二年,失去離婚的請求權,您可不能等到刑事判決通姦罪成立後,再提起離婚,因為已經超過六個月了。 [強制離婚]應該是民法1052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 第 1052 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判決離婚亦可稱裁判離婚。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可以參酌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   所以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再依法提起請求,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來補足前十款規定之不足,有較大的彈性空間。如果你(妳)有發生重大事件導致無法再繼續維繫婚姻者,都可以民法一○五二條請求 ※民法第一○五二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詳情… 二、與人通姦者。詳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詳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詳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詳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詳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詳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詳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詳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我方提出裁判離婚的要求,誰提出訴訟就要舉出為何無法維持婚姻的證據,若是以第一款重婚者為例,需提出他方重婚的事實證據,如結婚喜帖、哪裡宴客等,若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所以蒐集證據是打官司最重要的功課之一ㄛ!千萬不要認為蒐集證據是很難的事,只要有方法、有技巧,都有辦法找出一些蛛絲馬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