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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失公平 應拒簽

2010年07月27日
2010年07月27日蘋果日報 新聞快訊 列印轉寄(0)引用(0)點閱(407)


專家提醒
鴻海競業禁止條款過於嚴苛引發爭議,科技業者昨表示:「這是業者保護權利的必要之惡。」律師郭登富提醒,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前一定要詳細了解條款內容,並注意必要性與公平性兩大原則。
郭登富表示,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前,先要了解雙方是否有保護利益的必要,若有,要詳讀條款內容,注意應徵工作的層級?限制離職不得轉任同行的期間是否過長?限制轉業期間是否有補償金?發現有不公平待遇時,就要據理力爭。但他強調,員工若刻意將公司機密資料帶到新東家,這種背信行為,不但違反競業禁止,也會付出代價。


科技業簽署最普遍
104人力銀行公關經理方光瑋指出,簽署競業禁止的行業以科技業最多,其次是金融業、行銷業務。
科技業最受矚目的案例,是二○○三年友訊和威盛的商業間諜案。當時檢方認定二○○○年威盛派市場部經理佯裝自威盛離職,到友訊上班,拿到機密資料後,再回威盛上班,因此將威盛董事長王雪紅、總經理陳文琦起訴,求刑四年,後來雙方和解收場。
另外,富士康在二○○七年控告中國比亞迪,挖角富士康日本研發高階核心主管,將富士康的專利技術一併帶往比亞迪,也引發爭議。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