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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謝酬 初審通過 不得對弱勢者討賞金

2012年05月10日
拾金謝酬 3成降為1成
初審通過 不得對弱勢者討賞金
2012年05月10日 潘姓女大學生兩年前撿到皮包欲討3成酬金,引發社會關注。資料照片
【林益民╱台北報導】法律系女大學生前年拾獲單親媽媽二萬一千元並返還,一樁拾金不昧美事,因女大生援引《民法》請求三成報酬引起社會關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初審通過,修正《民法》拾金不昧條款,將請求報酬比率從十分之三降為不得超過十分之一;另增列不得向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者請求報酬,修正條文近日內將送交院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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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遺失皮包的李姓單親媽媽昨說:「那已是過去的事,不方便表示意見。」潘姓女大生昨未接手機,不知其回應。律師蔡明和認為:「酬金降為十分之一後,拾金不昧的情形可能會減少。」
蔡明和提醒,若因酬金過低而將失物占為己有,恐會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嫌,會被處罰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女大生索酬惹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民法》第八○五條有關拾金不昧等條文,其中最受爭議的是,遺失物拾得人可向失主索取三成報酬,且未拿到酬金前,有權先留置拾得物不歸還。
立委蔣乃辛以二年前法律系潘姓女大學生,向李姓單親媽媽索討三成報酬為例,李女遺失的二萬一千元是用來養活一對子女的生活費,李女曾要求拾獲皮包的潘女少拿一點酬金,潘女卻揚言行使留置權,引起社會關注,他認為,酬金比率過高應降為五分之一,但廖正井則主張降為十分之一。
吳宜臻認為,許多拾獲遺失物的人,都不會要求報酬就把東西還給失主,發揮拾金不昧美德,反而是懂法的法律系學生,才會請求報酬。


有立委主張廢除
尤美女則說,拾金不昧的條文違背傳統美德主張廢除。吳育昇主張,拾得人不得向中低收入戶等特殊境遇者請求報酬,藉此保障弱勢民眾的生活。
法務部常務次長陳明堂則表態不贊成廢除,因為十分之三僅是請求報酬的上限,但法務部尊重立委降低報酬比率的聲音。


不公平可求免付
由於立委意見眾多,司法委員會決議逐條討論。最後初審通過的修正條文,決定將請求報酬降低為不得超過十分之一,另加列失主如認請求報酬有失公平,可向法院請求減少或免除酬金;此外還要求拾得人需在七日內向警局等相關單位通報,否則不能請求報酬。
另為保障經濟弱勢者,也規定不得對中低收入戶請求報酬。修正條文近日內將送交院會審議。


拾金不昧條款新舊條文對照
◎《民法》第805條
★初審條文
.拾得人請求報酬不得超過物品財產價值10分之1
.失主若認報酬顯不公平,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
★原條文
.拾得人請求報酬不得超過物品財產價值10分之3
◎《民法》第805條之1
★初審條文
不得請求報酬者:
.車站等公眾場所管理人或受僱者,在該場所拾得遺失物
.拾得人沒在7日內通知、交存遺失物或經查詢仍隱匿
.失主是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戶或接受急難救助者
★原條文
不得請求報酬者:
.車站等公眾場所管理人或受僱者,在該場所拾得遺失物
.拾得人違反通知、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