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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延期、分期繳稅 有辦法

2006年05月12日
想延期、分期繳稅 有辦法

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繳稅期間來到,每個納稅義務人再怎麼不情願也得忍受荷包縮水,對於已經阮囊羞澀的民眾,事實上,稅法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如果真的手頭很緊,財稅官員說,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國稅局官員說,這項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有繳稅需求的民眾,但不論是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期間,都不能超過三年。此外,如果發生天災、事變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時間,剛好遇到報稅日期截止時,為顧及納稅人可能沒辦法及時申請,因此准許納稅人在發生後一星期內申請。

官員舉例說,如果家中不幸發生火災,需錢重建家園,導致繳稅困難,可以提出火災證明,國稅局會從寬認定。

如果真的沒錢繳稅,又不符合申請延期和分期繳稅的規定,只能等到繳稅截止日後30天,國稅局會把欠稅按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署會根據欠稅金額給予欠稅人不同的分期繳納方案。

官員說,根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未滿20萬元可分2至6期,20萬到100萬元分2到8期,100萬到300萬元分2到16期,300萬元以上可分2到36期繳納。

【2006-05-12/聯合報/B3版/基金.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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