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pixel code

♡元&芊麻麻♥

不是所有保費都能列舉扣除

2006年04月27日
不是所有保費都能列舉扣除

手中有壽險保單的消費者,應該已經陸續收到壽險公司寄來的保費證明,作為今年列舉扣除的憑證,若你仍未收到,應主動向壽險公司洽詢補發。保費繳納證明書中,詳載要保人姓名、投保種類、總保費金額及被保險人的保費明細等,收到後,應仔細核對並妥善保存此份證明。

如何運用保險費用支出作為列舉扣除,許多人仍一知半解。

稅法僅簡單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可從個人所得稅中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000元為限」。

所謂人身保險費,包括壽險、意外險、健康險、全民健保、勞、農、公保等;至於汽車險、住宅地震險、火險等財產險種並不算。

由於申報對象只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因此,兄弟姊妹的保費支出不能列舉。

保費扣除以「人」為計算單位,每人以24000元為限,若保費支出不足24000元,則以實際支出為扣除額。

舉例來說:一家三口中,先生保費為40000元,太太保費為20000元,兒子的保費為12000元,全家實際總保費支出雖為72000元,但申報保費扣除額方面,先生為24000元,太太為20000元,兒子為12000元,保費總扣除額為56000元。

【2006-04-27/民生報/A4版/財富世代/莊瑞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