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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汽車保險-險種說明

2006年06月14日
「富邦汽車保險」險種說明

※車體損失險

為使消費者多一種選擇,減輕其保費負擔,車體損失險可分為甲式/乙式/丙式/車體重大損失保險,被保險人可以依其需求選擇投保。

甲式對於第三人惡意行為造成損失亦予賠付,但乙式則不予承保,此為兩者最大差異所在。

另外不論甲式或乙式被保險人均應依實際理賠費用負擔第一次新台幣三千元、第二次新台幣五千元、第三次以後新台幣七千元基本自負額。

•車體損失險甲式

甲式對於第三人惡意行為造成損失亦予賠付。

承保範圍:

(1).碰撞、傾覆。

(2).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3).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4).不屬於保險契約特別載明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基本"自負額:被保險人均應依實際理賠費用負擔第一次新台幣三千元、第二次新台幣五千元、第三次以後新台幣七千元基本自負額。

•車體損失險乙式

乙式對於第三人惡意行為造成損失及停放中不明原因之毀損滅失不予理賠。

承保範圍:
(1).碰撞、傾覆。

(2).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基本"自負額:被保險人均應依實際理賠費用負擔第一次新台幣三千元、第二次新台幣五千元、第三次以後新台幣七千元基本自負額。

•車體損失險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險 (財政部87.4.17台財保第872435735號函核准辦理)

甲式車體險,可以說什麼都保,乙式車體險則將甲式中不明原因所致之刮傷或毀損排除不保;兩者均因保費及基本自負額而讓很多車主望而卻步。

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險,係承保被保險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之損失,且車主無需負擔自負額;可節省保費,而仍享有很實際的保障。

(1).承保對象:自小客、貨車。

(2).保險費:一年期保險費 = 保險費 X 費率代號係數 X (年齡性別係數+賠款記錄係數)
※過去年度賠款記錄非屬本險承保範圍所致者,不列入賠款記錄。

(3).特色:
◎免自負額─本險車主無需負擔自負額。
◎保費低廉─自小客基本保費僅為甲式32%;自小貨基本保費僅為甲式47%。
◎符合需求─純保車對車之碰撞損失。

•第三人過失車對車碰撞損失險

本保險契約係以”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險”為基礎,其理賠出險時可分為駕駛人過失及第三人過失(含駕駛人與第三人相互過失),本公司依保險之風險對價原理,針對第三人之過失所致之車體毀損滅失,設計本商品提供保障,相對消費者可享有較低的保險費,然現行發生車對車碰撞之消費者對於肇事責任等因素所衍生之求償意識亦不同(考量對造是否有保險或保險金額是否足夠等因素將影響其求償效果),本公司以風險管理著眼,特別設計多種約定賠償比率以提供消費者選擇。

舉一簡例: 如一保戶投保本商品約定賠償比率為50%時,如發生車對車碰撞事故時,車體損失為20萬元,經交通憲警單位作肇事責任鑑定時後,確定:

1.如肇事責任完全100% 歸駕駛人時,則保險人負約定賠償比率之損失(10萬元= 20萬元 ×50%)

2.如肇事責任完全100%歸第三人時,則保險人負賠償責任(20萬元)

3.如肇事責任歸屬駕駛人與第三人之相互過失時,則保險人負約定賠償比率之損失(10萬元= 20萬元 ×50%)

本保險契約除提供車體險之新選擇外,亦加強保障車主對求償不足之風險管理,期以較低之保險費率滿足部份車主對車體險商品的需求。

•車體重大損失險 (財政部86.7.1台財保第861798429號函核准辦理)

提供原本缺少車體損失險保障的車主們一項〝俗擱大碗〞的選擇,被保險汽車因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無法修復或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數額之四分之三以時,本公司依規定負賠償責任。

(1).承保對象:自小客、貨車。

(2).保險費:一年期保險費 = 保險金額 X 基本費率。

(3).優點:除具備保費低廉的特性外,其承保事項多於一般車體損失險,包括颱風等天災所致之毀損滅失、罷工暴動險。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

汽車險保單將此一天然災變所致之損失列為須經特約加保之批單,消費者在加保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後,本公司將對此一損失依約定負賠償之責。

•汽車車體損失險全損免折舊批單 (財政部86.7.21台財保第862397347號函核准辦理)

本公司針對已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或乙式之被保險人,推出汽車體損失險全損免折舊批單供其選擇,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車體損失險承保範圍之保險事故而其修理費用數額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賠付之,不再扣除折舊。

1.承保對象:自小客、貨車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或乙式始得加保。

2.保險費:一年期保險費 = 車體損失險保費 X 基本費率(1.6%)。

•車對車碰撞代車費用

對車碰撞代車費用被保險汽車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依本項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全損給付:被保險汽車發生本附加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所約定之各項保險事故,經勘估確認無法修復者,本公司依該投保費用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 額全額賠付,但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給付金額仍以各別費用項目之保險金額為限。

(1).承保對象:自小客、貨車投保車體損失險甲、乙、丙、丁式始得加保。

(2).保險費:一年期保險費=(車碰車碰撞代車費用每日給付金額÷100元)X 115 X最高給付日數係數。

※竊盜損失險

被保險車輛遭到偷竊、搶奪及強盜所引起之毀損或滅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但賠償金額應先扣除約定之折舊後,再按約定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之自負額。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附加條款

汽車竊盜損失險為整車遭盜竊或未遂之損失,對於音響、行車電腦、氣囊單獨遭竊,車主須加保本險,本公司則對於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上之零件及配件,單獨被竊所致之毀損滅失,負賠償之責。

•附加竊盜代車費用保險批單 (財政部86.11.27台財保第862400909號函核准辦理)

保戶汽車不幸遭竊,依現行條款規定,車主至少須俟三十三日後始得以由保險公司獲得賠償金,在失車期間被保險人的不便可想而知。因此,本公司推出〝竊盜損失險代車費用〞特約保險,從此保車失竊無煩惱。

(1).承保對象:自小客、貨車投保竊盜險後均可加保。

(2).保險費:無論廠牌、保險金額,每輛車以320元計收。

(3).給付額度:給付日額固定為1,000元,給付日數以 30日為限,保車失竊無法尋回之全損狀況,依向警方報案日期第3日起(不含報案日當天),依最高給付日數30日計算;另類情況為至保車修復完畢,通知被保險人領車日止之日數計算。

•汽車竊盜損失險全損免折舊批單 (財政部86.7.21台財保第862397347號函核准辦理)

此批單與車體損失險全損免折舊批單內容十分類似,差異處在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竊盜損失險承保範圍之保險事故或因該事故所致之修理費用數額達保險金額損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扣除所約定自負額(即10%或20)後賠付,不再扣除折舊。

(1).承保對象:自小客、貨車投保竊盜險自負額10%或20%均可加保。

(2).保險費:一年期保險費 = 竊盜損失險 X 基本費率(20%)。

※第三人責任險

本保險承保範圍係指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承保,在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損失時,在法律上對受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並受到賠償請求時,以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額為最高上限,視實際損失賠付。
但如為死亡或體傷事件,必須由強制保險先行給付,不足部份再由任意險賠付。

•例假日第三人責任險
「例假日第三人責任險」之承保範圍同上述「第三人責任險」;差別僅在於其承保時間僅限於例假日完整期間。

例假日完整期間之定義為--
(一)例假日:係指中華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佈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公告之例假日為限,但不包含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期間(如颱風、洪水、地震等)。
(二)完整期間:係指前項例假日開始之前一日中午十二時零分起至例假日結束次日之中午十二時零分止。

※附加例假日條款後,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之主保險契約險種保險費減收52%。

•第三人責任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須在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後,使得加繳保費後加保,對於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致使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時負賠償之責,如已涉及公共危險罪者,本公司於賠付後可向被保險人追償。

•第三人責任險附加慰問金費用保險 (財政部88.11.8台財保第881862581號函核准辦理)

過去交通意外事故中,被害人因發生死亡或受有體傷住院時,加害人在前往喪家弔喪或醫院探視時,無論是否有無過失,基於道義責任,常會支出一筆所謂的奠儀費用或慰問金。

然對於被保險人因支出此項費用所致之損失,卻不在第三人責任險的承保範圍中。為了減輕被保險人額外的負擔,並使雙方的和解更為順暢,富邦產物保險公司特別推出"富邦汽車第三人責任險附加慰問金費用保險"來轉嫁被保險人此項風險。

(1).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而前往喪家所支出的奠儀金費用或受傷住院時,前往醫院探視所支出之慰問金費用,負理賠之責。

(2).承保對象及限制:僅適用於自用小客車及自用小貨兩類車種,且必須承保汽車任意第三責任險後始可加保。

(3).理賠金額:
◎奠儀費用:即保險單所載「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住院慰問金費用:受害人住院時,住院超過三天時,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超過十天時再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以保額為五萬元之保險費為

(4)特色:本保險採無過失主義,也就是在交通意外事故中,無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均須依本附加險之規定給付保險金。

總而言之,填補交通事故所造成雙方的傷害,投保『富邦汽車第三人責任險附加慰問金費用保險將是您最佳的選擇』。

•道路救援費用保險 (財政部88.12.28台財保第880701440號函核准辦理)

(1).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因汽車拖吊產生之拖車費用以及接電、換備胎、代送燃料油、送水、開車門鎖之急修費用,由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

(2).承保對象:僅限於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營業小客車,需承保汽車強制險或汽車任意險後即可加保。

(3).理賠範圍及金額:
◎拖吊費用及急修費用以三十公里之內所需費用為限。
◎每一保險事故之最高理賠金額以三萬元為上限。

(4).特色:
◎理賠範圍大且保費低廉。
◎營業小客車亦可投保。

•車主交通事故傷害保險(甲式 / 乙式) (財政部89.1.13台財保第880702125號函核准辦理)

自從政府實施週休二日以來,國人利用交通工具出外旅遊的次數大為增加,相對地,交通意外事故發生的機率也大為提高,根據數據顯示,國人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受傷或死亡的比率,交通意外事故佔60%以上。

有鑑於此,富邦產物保險公司推出「富邦汽車保險附加交通事故傷害保險」,特別針對國人無論在駕乘汽車或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或被其他交通工具碰撞所致之傷害給予賠償,以符合國人需求。

(1).承保範圍:被保險人駕乘汽車或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或被車輛及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碰撞所致殘廢、死亡或需住院醫療,由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

(2).承保對象:
◎.列名被保險人:如為個人,其個人即為列名被保險人;如為團體,則需指定一位隸屬該團體之個人為列名被保險人。
◎.附加被保險人:可繳費批加其所屬家屬或僱用人為被保險人。

(3).保險金額:
◎本附加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單所載,可為100萬~550萬元或依契約雙方當事人同意訂定之。
◎被保險人亦可選擇只投保本附加險中之殘廢、死亡給付。
◎未滿14歲之附加被保險人其每一人死亡或殘廢之投保金額最高以投保200萬元為限。
◎附加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應等於列名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

(4).給付項目與標準:
◎死亡或殘廢保險金:有100萬~550萬之限定,未滿14歲最高以投保200萬元為限。

(以下二項為投保「甲式」才有理賠,投保「乙式」不理賠)
◎住院醫療保險金:住院保險金2000元/日,每次事故給付日數不超過 90日。
◎加護病房保險金:除給付住院保險金外,再給付1000元/日之加護病房保險金,每次事故給付日數不超過45日。
◎住院慰問金:住院達三日以上,每人每事故給付5000元之慰問金。

•汽車第三人責任多倍保障保險殘廢責任增額附加條款 (商品核准字號:94.7.07金管保二字第09402020560號)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要保人投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多倍保障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多倍保障保險殘廢責任增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因主保險契約承保事故致第三人殘廢,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於每一殘廢者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殘廢,係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第二條 賠償責任限制

本公司針對每一殘廢者於每一意外事故中之最高賠償金額以本附加條款所載保險金額為限,不受主保險契約第三條所稱「每一個人」保險金額之約束,但對於每一意外事故總賠償金額仍以主保險契約第三條所稱「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條款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汽車乘客責任險

本險種所承保即為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本公司依照保險契約有關條款約定負賠償之責。

※汽車強制險

本險係依據法令要求車主在辦理領牌、驗車或過戶時,需先行辦理強制責任保險並出示的強制證稱之。

本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或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依保險契約規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本強制險每一個人之受傷醫療費用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死亡保險金額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不設上限,受害人若因之而殘廢,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

•富邦汽車強制責任險駕駛人傷害附加保險

本商品係針對被保險汽車發生單一汽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有體傷時,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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