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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stone

兩張罰單申訴

2019年04月29日

基於底下兩項疑問,我欲申訴 CG9421932、CG9421966這兩張罰單。

一、該兩張罰單違規地點相同,為『三峽區安坑路40號前(往三峽)』,即 110縣道往三峽方向。
據實地勘查,110 縣道往三峽方向,在 38.5K、五城加油站後約 130公尺,有一速限40的速限標;之後連續兩公里均無速限標,直到 36.5K 後約 150公尺處,才有第二個速限標(此速限標實為『前有測速照相』之警告告示,非單純速限標)。而在此警告告示之後僅約 92.4 公尺,即豎立測速照相機,距離實在太近,應屬有缺陷之公共設施。--合理距離應為路段前方150到300公尺。
比較一下:110縣道往新店方向的同一路段(36.5-38.5K),不僅立有兩個 40公里速限標,該方向的『前有測速照相』警告告示距離測速相機也有 264 公尺的距離。
可見該路段在設立合理告示上並無困難窒礙之處,但事實上現在卻是在往三峽方向隨意設置不合理的警告告示及測速相機,實令人難以接受。

二、該兩張罰單之違規時間分別是 3/22 和 3/29,時間只差一分鐘,時速完全相同,而該兩張罰單在 4/12 同一天寄達。
4/7 我利用『監理服務』App 繳了一張罰單,當時尚無新的罰單資料。4/9 或 4/10 忽然發現多了兩筆罰單資料,但因 App 能呈現的資料很有限,故無法得知違規內容;直到 4/12 禮拜五同時收到兩件掛號罰單後,才能從紙本得知違規事實。
可見該兩筆照相資料的確是同時間『被擷取』,也間接可證:負責該測速桿違規舉發的警員謝志成先生,至少間隔十八天(3/22-4/8) 才會擷取一次資料。這個時間間隔有無疑義,是不是太長?因第一張罰單(3/22)延宕許久才寄到,致令我無法因而注意該路段之速限及違規舉發狀況,也無法小心避免受罰,恐有損害民眾權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