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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圈與狗窩

白玫瑰,我思

2010年10月01日
925白玫瑰在我們的土地上開花,但這只是個開端,
不論是「法官法」、「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草案」、「司法官法草案」…的排定
或者是防暴三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法、性騷擾防治法)的修訂,
這些都牽涉到太多太多的專業,非我們努力一兩天就可以了解的,
制定法律、辦法,這些是需要高度的專業及智慧,
只期望立法院諸公,不要為了選票而修法,不要為了名聲而高調,
期望那些有權有能力的人,可以將人民放在心中,而不是選票,
不要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訂個可以博得名聲,但卻遺害我們孩子的法案,
也不要因為部份法官的判決而完全否定其他法官的表現。

在法律面,我認為應該交給專家來制定,過多的意見反而會造成包袱,但在制度面,我個人有些想法:

一、 被害者的意願及保護
從統計數字來看,大部份的性侵加害人是被害人的親人,我相信在統計數字之外,有太多的可憐孩子仍處到地嶽深淵,或許她們還小,也或許她已懂事,但為何這些孩子在事發當時,不願意出來指證,是因為親/威權還是因為經濟權,而我們該如何鼓勵這些孩子們能勇於站出來,
1. 親權:怕說出來親人就要分開,家就不成家,或者家人昧於事實的態度讓她不願開口。
當家庭教育不彰時,學校教育及關心是非常重要的,雖然學校有輔導機制,但這些是處於被動的,能夠第一時間發現應該是級任老師及同學,是否能有評鑑方式可以將對學生的關心程度列為考核項目,是否能有獎勵制度來鼓勵老師能舉發家庭異常,人都是需要激勵的,老師也是,從教育的第一關做起,相信比任何努力都還有成效。
2. 經濟權:加害者本身是家庭中主要經濟來源,為了有口飯吃,不願開口。
政府急難救助金的申請通常是短期或有限額,但經濟支柱的喪失不是短期就可以解決,如何提高救助金的金額及期限,如何輔導有工作能力者就業,我相信政府都有在做,但如何提高成效及擴大適用範圍,應該可以再深入討論。
二、 社會價值觀的扭曲
「在這次鬧劇裡竟還有號稱被性侵的被害者及家人,因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加害者被判無罪,而大聲喊寃來湊熱鬧的!」「性侵妳(你)說了就算啊?有沒有聽過仙人跳啊?」這是在那位狼先生的文章中截取的文句,雖然很刺耳,但這可能是很多人的想法:
被性侵,一定是妳行為不檢,衣著暴露
被性侵,或許是妳自己自願
被性侵,誰叫妳自己不拒絕
被性侵,誰叫妳自己活該倒楣
在這種被性侵是被害人的錯,或者是被害人也要負一部份責任的氛圍下,有誰願意出來讓大家”觀看””指教”,我們的社會需要再教育,為何揮之不去的沙豬及父權思想總是存在於某些人的心中。該如何重塑社會對被害者的認同度,「受害並不可恥,可恥的是加害人」,拿掉有色眼鏡來看待被害人,被害者要的不是保護,而是自我價值的重新認定,這是需要是要公益團體來領頭,還是由政府來起頭,輿論的支持在改造的過程亦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三、 專家證人制度
專家證人制度在先進國家行之有年,國內刑事判決也經常或有所借用,但法院所接受的專家證人通常侷限於醫學、彈道分析,在於心理諮商、兒童心理的專家意見反而借助者少,「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對於未成年的受害人有明文規定由”志工”陪同,但志工的專業是否可以正確指引孩子們講出心中的痛,專家的介入及輔導,在受理及孩子療傷過程是必要的,全程參予的專業人士其證詞應在法庭上有一定程度的參考價值,但”專家”的條件及臨床經驗的限制,應該正式被規範且重視。
四、 加害者的管控
梅根法案對於加害者的通報及社群的管理有一定的規範,但在台灣,由於人民法治觀念的不落實,人民任意遷徒,社群關係淡薄,其實通報僅能做為警政單位的控管,警政及司法機關應思考該如何管控這些行為偏差的加害人,電子腳鐐已無法監控下,是否仍有更新進的方式可以掌握行蹤,是否可為假釋條例除外條款(不得申請假釋及特赦),是否可以限制住居,是否可以化學去勢(針對心智無法控制者),是否可以限制工作性質…,若在考量人權的狀況下,政府就應考量如何讓人民免於恐懼
五、 社工質與量的提昇
目前台灣每位社工平均服務14,500人,這代表的是什麼?內政部長提出6年內,將社工人員人力擴充一倍,降低後也是7,500,對社會需求而言是夠還是不足,人不是機器,愛心及耐心也有耗盡的一天,社工的工作是持續性的,是需要高度敏感度的,如果不能給予資源及支持,社工將只是個工作而以,對於受害人的關懷也將流於表面,現政府願意正視也願意支持,地方政府也應該充分重視,對於統籌分配款或公益彩券回饋金,是否可以分配部份預算支持社福,或援助受創傷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