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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年費簡訊

2008年08月14日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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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看到中信更改年費 想說經濟巳不景氣了 怎麼原本有消費就免年費的也變成要收 事實上我的消費早就超過金額 不過..有壓力的限制..只是奇檬子的不太爽 原本要打去問的 沒想到 今天收到中信的簡訊 "感謝你長期對中信卡的愛用,依本行近期公告皂年費免收半法,您的消費巳符合次年免收年費的優惠標準,請你持續愛用中信卡" ********* 親愛的中信卡友您好! 感謝您長期對中國信託之支持與愛護,為了確保您的用卡安全,本行將修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並自民國97年11月1日起生效,當您信用卡有遭偽冒使用或變造之虞或接獲信用卡國際組織風險通報進行必要的卡片管制,以維護您的用卡安全。 此外,基於導引持卡人更健康的使用信用卡做為消費支付工具,避免低使用率卡片徒增失卡與偽冒風險,及更明確規範正常消費回饋(含紅利積點)所應涵蓋的範圍,在反應經營成本下提昇對多數客戶的服務品質,本行亦同時調整『年費免收辦法』、『消費回饋及紅利點數適用範圍』、『採購卡及商務卡代扣繳服務』等項目。 為避免年中進行權益調整造成持卡人之不便,本行特將修訂後之『年費免收辦法』訂於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其餘權益變動項目則訂於民國97年11月1日生效),如您對以下權益變更內容有異議,請於權益生效日前通知本行終止契約(如未通知則視為同意),並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比例退還已繳納之部分年費;歡迎您優先使用中國信託信用卡。 中國信託信用卡事業處 一、年費免收辦法變更 變更前 (3)白金卡、金卡、普卡及U Card:自核卡日起,各卡年消費1次(含)以上即免次年年費,各卡消費未達次數者,則每卡各別計算年費。正、附卡免年費張數最多各以6卡為限,超過卡片張數部份,每卡每年皆需繳納年費,本行將依申辦先後採取對客戶最有利方式收取。(商務卡與鼎極卡不適用)。 ※年費收費標準及免收辦法以產生年費時本行規定為準,若有變更,本行將事先以書面通知貴戶,如貴戶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後7日內以書面向本行提出,否則即視為同意。 變更後 (3) 白金卡、金卡、普卡及U Card:自核卡日起,年新增消費金額達下列標準之各卡,即免收該卡次年年費:j白金卡正卡為新台幣12,000元。k白金卡附卡為新台幣6,000元。l金卡、普卡及U Card正卡為新台幣6,000元m金卡、普卡及U Card附卡為新台幣3,000元。每戶(即同一正卡人名下所屬正、附卡)依本辦法享有免年費優惠之卡數最多以6張正卡、6張附卡為限,超過上述張數限制之各卡皆須繳交年費。本行將依年費高低、消費高低、辦卡前後採取對客戶最有利之方式收取。(商務卡、商旅卡、鈦金卡與鼎極卡不適用) ※年新增消費以每年帳單入帳之新增消費金額計算,但不包含信用卡年費、利息、違約金(即逾期還款違約金)、通信貸款、各項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單手續費等)、帳單分期、餘額代償、非持卡人本人交易款項(如遺失被竊、偽卡交易等)及持卡人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六條第四項約定所產生之消費款及其他中國信託於實施期間隨時公告加入之項目。分期消費帳款以當期入帳金額計算。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將簽帳消費買受之貨物或服務退還,或因簽帳爭議或其他原因而退還款項時,持卡人原已累積之新增消費金額,將依入帳之退還款項金額扣除。 ※年費收費標準及免收辦法以產生年費時本行規定為準,若有變更,本行將事先以書面通知貴戶,如貴戶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後7日內以書面向本行提出,否則即視為同意。 二、消費回饋: CALL CALL聯名卡電信酬賓計劃補充說明:CALL CALL聯名卡每筆消費金額回饋千分之二之電信酬賓基金係指使用CALL CALL聯名卡新增之一般消費(包括以CALL CALL聯名卡繳交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費用),但不包含信用卡年費、利息、預借現金、違約金(即逾期還款違約金)、繳交各項稅款、繳交學費、各項公用事業代扣繳(包含台電、省水、市水、瓦斯等)、非中華電信之各項電信費用、通信貸款、各項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單手續費等)、分期靈活金、帳單分期、餘額代償、基金申購及代扣、信用卡自動儲值金、非持卡人本人交易款項(如遺失被竊、偽卡交易等)及持卡人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六條第四項約定所產生之消費款及其他中國信託於實施期間隨時公告加入之項目。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將簽帳消費買受之貨物或服務退還,或因簽帳爭議或其他原因而退還款項時,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電信酬賓基金,逕依當月退還款項金額,按前述回饋比例予以扣除。 紅利點數、COSTCO聯名卡金幣、澳門航空聯名卡哩程之回饋適用範圍變動: (1) 紅利點數部分:自民國97年11月1日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VISA金融卡代扣繳各項公用事業費用(包含台電、省水、市水、瓦斯)及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費用將不予計算紅利點數積點。 (2) COSTCO聯名卡金幣及澳門航空聯名卡哩程部分:自民國97年11月1日起持卡人使用COSTCO聯名卡或澳門航空聯名卡代扣繳各項公用事業費用(包含台電、省水、市水、瓦斯)及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費用均不予計算COSTCO金幣或澳門航空哩程。 三、採購卡及商務卡代扣繳服務:自民國97年11月1日起本行終止提供本行發行之採購卡、商務卡使用轉帳代扣繳各項水費、電費、瓦斯費及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費用服務。 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原條文增列說明: (增訂)第四項 貴行為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及維護貴行權益,於持卡人信用卡有遭偽冒使用或變造之虞或接獲信用卡國際組織 、其他發卡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時,得於通知持卡人後,進行暫時停卡、永久停卡或主動換卡等控管作業,如持卡人無意願配合處理者,得以第二十二條第六項所訂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增訂)第五項 前項情形,如貴行無法即時通知持卡人者,持卡人同意貴行得逕依前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