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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emis(*☻-☻*)

我想紅嗎?

2012年05月12日
我想紅嗎?

很少在討論區回文這麼多篇的我.在"班導師亂翻抽屜.學生怒控"這篇.真是創了有史以來的紀錄..

直到某位網友影射"我想紅".呵呵...希望是我多慮啦!我倒是從沒想過這個問題!!

第一:尚屬電腦白痴的我.既不太會使用bbh的功能((我也懶得研究)).又沒有自己專屬的部落格.

第二:我選擇國高中版作某些的回文討論.主要還是多看看多學習.雖然有些內容需要"取其精髓.去其糟粕".訓練訓練自己的判斷能力.未嘗不是件好事呢?

所以說啊!說我想紅.還真的是抬舉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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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文整理))

尊重他人
是基本的做人的態度呀~
更何況是身為誨人不倦的老師
孩子有樣學樣
如果是貿然翻他人的抽屜物品
不管是誰.心裡都會不舒服!

九把刀"那一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
其中有個經典橋段
一位教官怒斥全班要將偷錢的學生揪出來
用的方法就是要全班寫匿名紙條
將自己心裡最懷疑的那個同學寫出來定罪....
是不是有異曲同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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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討論儼然進入一場詭辯的氛圍裡...
呵呵...每個人的照樣造句都不一樣
邏輯就算正確也不見得合情合法合理呀~
不然建議修法好了...
只要是為人師表就可以不經學生同意翻抽屜看信件
因為老師要維。護。校。園。安。全。

做父母的都不敢隨便翻閱子女的私人物品了
更何況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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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權衡"的問題
是"是非"的問題
如果那位教公民的老師
在翻學生書包前能夠清楚的先與學生溝通清楚((平時的安全宣導))
"尊重"學生在先.讓學生瞭解師長的用意用心
出發點是"愛".不是"理".大孩子不是感受不到
我相信後續不會衍生這些討論的空間
話不要扯遠了~
不同的對比.不同的情境.不同的案例
放在同一個天平做譬喻
真是有很大的邏輯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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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看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41512176

節錄:..十二歲以下為兒童,十二歲至十八歲為
少年,均屬未成年人,殆無疑問。但,十八歲以上至二十歲以下呢?十二
歲至十八歲間不同年齡之少年,其權利是否有差別?根據<刑法>第二章
刑事責任、第十八條之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
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張知本,林紀東,民
84,p.380)。可見,我國法律對十四歲以下,十四歲至十八歲之間,和十
八歲以上的行為能力之認定有所不同。...

就我國法律條文的分析,未成年人固然是泛指二十歲以下之人,
但不同年齡層之行為能力之認定則有不同: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七歲以上有限制行為能力;十二歲為兒童與少年之分野;十四歲以下的人其行為不受刑事責任之處罰,十四至十八歲則得減輕前刑;而十二至十八歲為適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年齡,而非適用於成人之刑法規定;但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通常被視同為具有成年人之行為能力,但又未享用包括選舉權在內之成人權利,仍受父母監護權之管轄,處境較為尷尬。總而言之,不同年齡層之未成年人之行為能力認定確有隨年齡增加的趨勢,而其應負的責任也隨之加重,當然此亦意謂其能自我決定的權力也愈大。由以上的分析來看,未成年人權力的認定並非是一件易事。....

國中還未成年沒有侵犯隱私權的問題
是由於學校老師是屬於廣義的監護人,所以在法律上很難成立..
所以在法源上.校方似乎是站的住腳.
但從人性面來看.在我看來是做法上過於粗糙
也就是技術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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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證!!
所以聲明在先當作參考囉!
監護人在法律上是有極為清楚的定位,老師並不是廣義的監護人,除非老師取得法律上的指定,而孩子的父母並無法執行監護權,可是老師是否擁有取得監護人的法律順位,除非法律判決老師為指定人。......

如果是走到法律程序
老師當然不是廣義的監護人.除非是法律判決老師為其指定人
這件案例應該還沒走到法律程序吧!
任何知識網或是維基百科
只是提供參考方向跟思考依據
我也不保證它一定就是對的
所以囉~
冰雪聰明的諸位大大
還是謝謝您等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