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pixel code

元安咕

特殊需求

2010年03月24日
新竹縣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用表格
一.我願意
二.我沒有意願讓孩子接受本次及往後的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同時放棄後續包括入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相關之獎學金申請'學雜費減免'十二年就學安置服務或學測分數加總百分之25.....等所有特殊教育相關權利.
---------------------------------------------------------------------
說明:1.除了一般印象特殊教育班的輔導之外,尚包括專業團隊服務,輔具提供,無障礙環境,無障礙考試以及十二年就學安置,相關獎學金...等內容。
所有服務必須在相關規定之下,確認孩子的特殊需求且經家長同意後方能實施。
2.若有意願就讀資源班,且經鑑輔會鑑定符合入班標準者,若在員額限制下無法安置於該學區,則法令允許跨學區就讀,而安置結果須經鑑輔會安排且在家長同意下執行。
3.所有各類特殊需求學生需於國小六年級轉銜接階段進行再次鑑定。經該階段鑑定為學習障礙者,須於國中階段進行觀察,並於國二上學期綜合上述資料進行研判,確認為學習障礙者始得申請學障證明,且享有升學相關福利;情緒障礙學生則須於國三上學期提出情緒障礙證明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檢付相關資料者,視同放棄相關權利。
依據「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91/10/29修正」第三條: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各高級中等學校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25計算,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百分之2。但成績總分同分者,增額錄取。
前項參加甄選入學者,其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亦加總分百分之2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