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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平媽

定位的迷思

2008年06月05日
媽媽最近有一個公文被主管們改了很多
內容是某個業務單位要以政策變更解除和廠商的契約,並賠償廠商的損失
媽媽覺得這樣很好,就直接蓋章出去
公文到了副處長,他寫了很多關於契約中另一條可歸責於廠商的違約條款
說如果廠商有違約情事的話,可以用另一個條款解除契約
到了處長,她又增加如果援用另一個條款可以不用賠償廠商損失...等字眼
在這裡主管修改公文從來也不和承辦人討論
都是等公文要出去時,登記桌人員看到有修改才拿給承辦人看一下

主管們可能以為媽媽不用心,所以沒看到其他的條款
但其實媽媽是比較過才認為業務單位的決定是正確的
因為公文裡雖然有提到廠商的設計經本府要求一改再改,但很難說已經構成違約了吧
而且這個案子是確實要全部重新規劃,一定要重新發包
媽媽認為當然要用因政策變更解除契約的條款,也要賠償廠商損失
但主管們顯然是站在維護本府權益的利場,認為能不賠就不賠

這個案子讓媽媽想了很久,什麼時候維護政府利益變成法制人員的考量因素了?
一直以來,媽媽看案子都是以合法合理作為依歸,不會去考量對誰有利的問題
這種標準在台北或台南也似乎都不曾和同事及長官有所衝突
但是自從來到台中市政府,主管的考量都認為我們應該捍衛本府權益
上次有一件訴願答辯,媽媽認為原處分很有問題,應該自行撤銷
處長卻跑過來跟媽媽說:妳認為我們自己撤銷對本府有利嗎?
(那好像是處長唯一一次來和媽媽討論案子)
這句話媽媽印象深刻,只是當時沒有想太多
現在仔細想想,我們對於法制人員的定位真的有很大的歧異

這裡的主管們似乎把行政機關的法制人員定位為律師的角色
所以替行政機關爭取權益是理所當然的
但媽媽卻認為行政機關畢竟和私人不同,沒有必要去與民爭利
法制人員只要本於法律來作判斷
法理上應該如何就如何,根本不必管對誰有利
甚至應該儘量維護人民權益才對

這樣的想法真的有問題嗎?
還是只是這裡的文化比較有問題呢?
媽媽在這裡越做越不曉得該怎麼做,找不到自己的定位
未來到台北縣政府當法制專員,是否又該有不同的定位?

特別把這種迷思記錄下來,也許日後媽媽再回頭來看時又會有不同的想法
現在媽媽越來越覺得當時台南縣政府的工作環境真的是很好
總是在失去了才了解其可貴之處
不過媽媽從來不後悔自己曾做過的選擇
人只需要往前走,沒有必要一直往後看
這些都是該學習的功課吧

後記
後來業務單位採我們的意見,以廠商有違約事由而解除契約、不予賠償損失
然後簽呈再會法制處
媽媽不怕死的寫了一堆關於廠商是否有違約還很難認定
而且即使廠商沒違約我們也會依政策變更解約
把解約責任完全歸咎於廠商有失公允
建議還是以政策變更為由解約並賠償廠商損失
如果廠商與有過失再減輕本府賠償責任....等等
原本想說這樣的主張和主管見解相反,上面主管一定會大刀闊斧的刪掉
沒想到結果主管們連改都沒改,就照媽媽的意見出去了
真搞不懂這裡的主管心裡在想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