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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

2013年03月09日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規定:
旅費包括膳宿雜費及交通費.
所以前述所列之費用都可列於旅費項下.
又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四:
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一)交通費: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二)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三)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故保險費亦可列為旅費一部份.

另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係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無加值型營業稅稅額問題,亦不需申報401進項稅額..

交通費、住宿費是出差任務的必須費用,有單據實報實銷,沒有單據列入膳雜費。
膳雜費是給出差人吃飯,以及支付其他拿不到單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