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pixel code
寶寶爬爬搬搬趣味競賽!孩子人生中的第一場賽事!熱烈報名中~

妞妞媽媽

哀阿....損失5000.....積極爭取中

2007年08月14日
本人於民國93年嫁予設籍楊梅的先生,先後於94年及今年6月產下一兒一女,今日到鎮公所申請生育補助卻吃閉門羹,理由是本人的設籍於楊梅鎮差5日滿半年,所以不予核准
我想請問的是,
1.既然我的小孩為婚生子女,為何不能以先生(即其中一方)作為申請人,附上新竹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計畫

申請婦女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夫妻之一方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
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二)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以上之分娩(包括死產)。
前項第一款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2.如要以設籍半年為期限,那以我96年1/2設籍至今也已超過半年,未何一定要以孩子出生日為限(96/06/27)

3.我的妊娠週數為39週+2(即96/07/02為預產期)如以此為基準,我設籍日正好滿半年,現代人大多先有後婚,假如懷孕4個月才奉子成婚(設籍於楊梅鎮)又提前生產,那符合設籍半年的人不就是少之又少了

既然是德政,就請設想周到,否則明明我們符合資格,卻因為小孩子提前生產而領不到補助(這些應該是我們所預算不到的吧...因為我是自然產)
希望能得到正面回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