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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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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到不舒服,就算性騷擾!勇敢拒絕適時求助

2021年06月18日

 

作者:照護線上編輯部

生活中我們都可能遇到一些肢體接觸或黃色笑話,怎樣才算性騷擾呢?

 

界定「性騷擾」的最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無論是男生對女生、女生對男生,或是同性之間,只要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甚至影響對方生活、工作,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除了肢體、言語、視覺的性騷擾之外,死纏爛打的過份追求、或使用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例如娘娘腔、男人婆、波霸、胸大無腦等性別騷擾也都算是性騷擾。

 

如果雙方情投意合,是否就能有進一步親密接觸,甚至發生性行為呢?

 

刑法規定,與未滿16歲之男、女發生親密愛撫或性行為,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會觸犯刑法。

 

與年滿16歲之男、女發生親密愛撫或性行為,不會觸犯刑法,但仍需顧及對方的意願。即使雙方曾經發生過性行為,只要對方這次不想發生性行為,就不能強迫對方,否則一樣會觸犯「強制性交罪」。

 

提醒您,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隨時都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讓政府公權力提供保護與協助。不必忍氣吞聲、自認倒楣喔!

 

原文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