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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cy

這裡是Emma小寶貝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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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氣憤的新聞一則

2008年02月01日
今天yahoo新聞的一篇文章,讓人驚訝萬分...怎麼法官會是這樣判案呢?!>"<..

讓媽咪想起高中時,女教官在第1天的新生受訓時講了一句話:

現代的父母,若生了女兒,將來怕被強暴..

若是兒子,怕將來企強暴別人的女兒...

女教官要身為女性的我們這些新生們,要懂的如何保護自己~

因為時代在變了,社會風氣已不如從前善良....

唉!很可悲呀,但這就是現實社會...

到底什麼時候才能給大家一個可以讓人安心的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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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性侵2歲 「沒反抗」不算強暴

更新日期:2008/01/31 16:20 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中部地區兩件性侵稚女的判決最近引起議論,分別是2歲女童被16 歲小叔性侵,及2歲8個月女童遭惡鄰居凌辱,檢方都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法官卻認為被告未施用暴力,被害人沒有反抗,改依姦淫幼女罪從輕判刑,法界認為被害人年紀這麼小,根本「沒有選擇權」,法官見解大有可議。

法界人士指出,2歲及2歲8個月兩名被害人都還穿著尿布,人生階段正開始,不解人事、性事,遭性侵根本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也無力量來反抗,縱然是在半騙半誘下遭性侵,被法官認定為有利被告的「沒有反抗」,然違反被害人意願,十分值得商榷。

案例一:

弟性侵女兒 法官:未使用暴力

91年4月初,一名16歲的少年性侵年僅2歲姪女得逞,被害人父親下班返家,要為小女兒換尿布,發現內褲沾有血跡,帶到醫院驗傷發現處女膜破裂,向警方報案,查出竟是親弟弟性侵女兒,檢察官偵辦後認嫌犯罔顧人倫道德,依妨害性自主第222條「對於未滿14歲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起訴陳嫌,可判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過,一審法官認為嫌犯性侵年幼姪女時,「並未使用暴力」,更改起訴法條,依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判決,該法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將嫌犯判刑4年。

後來嫌犯獲得哥哥原諒,撤回告訴,二審時合議庭引用「兩小無猜」條款判決公訴不受理,台中高分檢不服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中。

案例二:

強插女童下體 不算「強制性交」

另一被性侵的2歲8個月女童是於94年8月間,遭隔鄰蔡姓男子以手指插入下體性侵,「阿嬤」要為她換尿布,女童下體疼痛不肯換,哭著說「隔壁叔公把我打針」,「阿嬤」將孫女送醫驗傷,發現女童處女膜紅腫,由於下體撕裂傷,遭細菌感染發炎潰爛,前往醫院就診60多次才痊癒。

被害女童做心理復健時,看見蔡嫌的照片時,極為生氣、又害怕,拿著筆或玩具榔頭打蔡照片;蔡嫌雖否認性侵女童,但測謊未過,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請法官從重量刑。

一審法官根據驗傷單、女童指證、蔡嫌測謊未過,雖認定蔡嫌性侵女童,但卻認為被害女童年幼「慣於服從」,沒有反抗或拒絕,不符合強制性交罪的強暴、恐嚇等犯行,改依「姦淫幼女罪」將蔡嫌從輕判刑5年。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所謂嫌犯「未用暴力」、女童「慣於服從」,都頗有可議,被害人不到3歲,根本不懂性交是怎麼一回事,要如何反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