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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樂思~萱&君媽咪

新北市南區國語文競賽

2012年10月11日
新北市南區
101.10.11(四)

(含板橋、雙和、文山、三鶯分區)

永和國小
新北市永和區秀朗路一段120號

演說競賽員注意事項
一、各組比賽前10分鐘進行競賽規則說明。
二、競賽員應依序號就座,不得換座,競賽期間不得干擾其他競賽員之競賽演出。
三、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題目。抽題後,必須進入預備席就座,靜候呼號,不得離座。在準備時間內可參閱資料,但不得與他人交談。
四、抽題後,競賽員必須在工作人員的引導下簽名確認所抽題目。
五、預備席位一空出,後抽題者,即就空位席就座。
六、聞呼號應即席登台演講,開口講話開始計時,如聞呼號3次未出場開始進行演說者,即以棄權論。
七、演說題目與所抽題目不符者,視同表演,不予計分。
八、演說時間由碼表控制,下限的時間到,按一次鈴聲(短音),上限的時間到,按二次鈴聲(長音)。
九、演說時間不足或超過,每半分鐘由監場人員負責扣總平均1分,不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算。
十、競賽員不得穿著校服或足以辨識參賽單位之制服上臺演說,且不得報單位名稱、姓名,只報序號與題目。
十一、演說完畢後,應留在原場地,等待全組競賽員演說完畢後,接受評審之講評指導。
十二、競賽時,請關手機及電子儀器(如: mp3)等設備,且不可照相錄影、錄音。

8:00|8:30 報到
8:40|11:30 演說、朗讀
14:00|15:30 頒獎


(一)演說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4至5分鐘。
2.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講題3題;教師組、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競賽評判標準

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百分之45。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八、領隊會議
(一)於市賽承辦學校舉行
1.北區:101年10月3日(星期三)14時,新北市新莊區光華國民小學。
◎2.南區:101年10月4日(星期四)14時,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民小學。
(二)與會單位及人員
1.各分區參加市賽代表所屬學校分別派員參加。
2.會中抽籤決定各組演說、朗讀出場順序,未與會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獎勵: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為敘獎原則。
(一)各組各項錄取前6名,頒發獎狀、獎品。
(二)教師參加或指導學生參加獲各項第1名者,教師(或指導)第1名記功1次,第2、3名者,教師(或指導)各嘉獎2次。指導教師非學校正式編制人員時,發給優勝指導證明。
(三)指導教師限1名,1人指導多項多人獲獎者,最高以記功1次為限,報名表未列指導老師者,競賽成績經公布後,不得補報;教師組不需提列指導老師。
(四)市賽敘獎名單,除首長另報府核獎外,其餘逕由各單位以首長名義發布。主辦單位及承辦學校績效優良者,市賽主辦人員1至2人各嘉獎2次,餘協辦人員6人各嘉獎1次,如需增加相關承辦人員與協辦人員嘉獎1次敘獎人數則由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核實敘獎。

十一、注意事項
(一) 各單位領隊、指導教師、參賽人員,均應參加頒獎典禮。
(二) 競賽當日未及時報到者,請逕向各競賽場地報到。
(三) 競賽結束後即當場公布成績,並統一於閉幕典禮中頒獎。
(四) 各組各項獲第1名者,參賽者及指導人員於頒獎後參加座談會。
(五) 市賽領隊會議與會人員及工作人員、競賽當天工作人員(包括協助承辦學校之鄰近學校工作人員)、參賽各校領隊或指導老師(至多2人)、競賽員、評審人員,均得以公假登記並排代課(若逢假日得於6個月內補假1天,但以課務自理為原則)。
十二、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抗議,應由領隊提出書面抗議書,詳細申訴抗議理由,向主辦單位提出。抗議書限於各該競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公布成績時應註明時間)。抗議事項以競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十三、字音字形、寫字、作文競賽開始5分鐘後即不得入場。演說、朗讀2項叫號3次不出場,即以棄權論,該組選手均應穿著便服參賽,否則成績不列入計算。
十四、各組競賽員注意事項依「中華民國101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各項規定辦理。
十五、各領隊不能按時輔導參賽人員入場者,酌情議處,如係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不能
到場者,該領隊應向該項競賽監場人員先行登記,並須以書面向承辦單位報備棄權。
十六、凡參加本府所舉辦之全市語文競賽,獲得各項各組第1名者,應代表本市參加11月24
日至26日在彰化縣舉行的「中華民國101年全國語文競賽」,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十七、參賽選手參加分區賽及市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