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通姦罪在台灣的除罪化,配偶和外遇對象因通姦不再面臨刑事責任。然而,這僅限於涉及實際的性行為。若僅為精神外遇,法律上是否也能追究責任呢?
在民法的範疇內,精神外遇仍被視為一種侵權行為。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被精神外遇傷害的配偶可以對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提告侵害配偶權。婚姻是一份法律契約,配偶在婚姻中互相承擔忠誠的義務。因此,無論是實際的通姦還是精神外遇,都可以被視為對配偶權的侵害,並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在提告精神外遇的案件中,常見的證據包括配偶與外遇對象之間的通訊記錄,如Line、Facebook對話截圖或簡訊等,這些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曖昧的言語或親密的互動。然而,蒐集這些證據的過程必須合法。如果證據是通過偷看配偶的手機或電腦取得的,可能會面臨被反告「妨害秘密罪」的風險。因此,在蒐證過程中需特別謹慎,並建議尋求律師的專業建議。
受精神外遇侵害的配偶可以依據法律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精神賠償或精神慰撫金。賠償金額由法官根據具體案件來裁定,考量的因素包括:
1. 外遇情節的嚴重程度
2. 原告及被告的學識、背景、收入
3. 夫妻之間的感情狀況
4. 外遇對原告造成的心理影響
5. 是否有未成年子女
6. 夫妻婚姻的持續時間
一般而言,賠償金額多在20萬元以下,但若情節嚴重或外遇對象具有高收入,賠償金額可能會達到50萬元或更高,破百萬的案例則較為罕見。
證據在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中至關重要,直接影響法官的判斷。因此,在提告前,應該先將相關證據交由律師評估,並讓律師制定訴訟策略。當確定訴訟有望達成預期結果時,再開啟後續程序,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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