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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不點的大腳印

理事長盃分齡競

2017年11月18日
106年桃園市理事長盃分齡游泳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主 旨:為普及游泳運動,提昇本市游泳技能與水準,培養游泳優秀人才。
二、 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三、 主辦單位:桃園市體育會。
四、 承辦單位:桃園市體育會游泳委員會。
五、 協辦單位:桃園市立游泳池。
六、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8日(星期六),7點45分檢錄,8點比賽。
七、 比賽地點:桃園市立游泳池(桃園區中平路34號)
八、 參加資格:
(一) 凡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得以機關團體或個人名義參加。
(二) 參賽運動員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賽單位指定公立醫院檢查及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
九、 報名辦法:
(一) 報名費:每位選手400元。
(二) 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各單位請於106年10月23日(星期一)起至106年11月3日(星期五)下午十六時止,至【桃園市體育競賽資訊網http://sports.ckjhs.tyc.edu.tw/】報名。
(三) 凡報名此賽事選手及贈送紀念衣服一件。
(四) 請將報名表列印一份連同報名費於11月4日前,寄至桃園市體育會游泳委員會,並請電話確認是否報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報名。
桃園市體育會游泳委員會地址:楊梅區自立街48號,總幹事:陳芷榆,Tel:0933-081650。請務必將與賽人員的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登錄,以利辦理保險手續;未登錄者因此無法辦理保險手續時,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十、 參加組別:
(一) 國小男生甲組(小男甲):凡市內國小五至六年級之在學學生有證明文件者。
(二) 國小女生甲組(小女甲):凡市內國小五至六年級之在學學生有證明文件者。
(三) 國小男生乙組(小男乙):凡市內國小一至四年級之在學學生有證明文件者。
(四) 國小女生乙組(小女乙):凡市內國小一至四年級之在學學生有證明文件者。
(五) 國中男生組(國男):凡市內國民中學之在學學生有證明文件者。
(六) 國中女生組(國女):凡市內國民中學之在學學生有證明文件者。


十一、 比賽項目:
(一) 國小男、女生乙組:
25公尺自由式、25公尺蛙式、25公尺仰式、25公尺蝶式、50公尺自由式、50公尺蛙式、50公尺仰式、50公尺蝶式、100公尺混合式、4×25公尺自由式接力、4×25公尺混合式接力、男女4×25公尺自由式接力、男女4×25公尺混合式接力
(二) 國小男、女生甲組:
50公尺自由式、50公尺蛙式、50公尺仰式、50公尺蝶式、100公尺自由式、100公尺蛙式、100公尺仰式、100公尺蝶式、100公尺混合式、4×50公尺自由式接力、4×50公尺混合式接力、男女4×50公尺自由式接力、男女4×50公尺混合式接力
(三) 國中男、女生組:
50公尺自由式、50公尺蛙式、50公尺仰式、50公尺蝶式、100公尺自由式、100公尺蛙式、100公尺仰式、100公尺蝶式、200公尺混合式、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男女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男女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
十二、 競賽辦法:
(一) 各單位參加比賽經費需自理。
(二) 個人項目每單位報名人數不限,接力項目每單位限報一隊,每人報名項目以三項為限(接力不在此限)。凡經報名後,不得無故棄權。
(三) 本比賽採計時決賽制。
(四) 男女混合組接力採2男2女方式進行。
(五) 各單位應設領隊1人,指導、管理若干人,負責指導、管理各該單位之運動員並與大會連繫之責。
(六) 領隊會議、裁判會議:11月18日(星期六)上午7點30分。
(七) 單位報到:11月18日(星期六)上午7點30分以前報到完畢。
十三、 獎勵:
(一) 單項:錄取前八名頒發獎狀,前三名另頒發獎牌。
(二) 錦標:各組設團體錦標,錄取前三名。
十四、 錦標計算方式:
(一) 單項取一至八名,按(9、7、6、5、4、3、2、1)給分,接力項目不加倍計分。
(二) 男女混合組接力計分方式採男、女各組別分別給分(9=男4.5女4.5、7=男3.5女3.5、6=男3女3)等依此類推。
(三) 錦標名次以積分多寡判定之,如積分相等時以獲第一名之多寡判定之,依此類推;如仍不能分出名次時,則錦標並列。
十五、 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定之最新游泳規則。
十六、 申訴:
(一)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關同樣之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有任何異議。
(二) 比賽時如果對裁判有不服意見時,得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並交保證金3000元;申訴成立,退回保證金,申訴不成立,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活動費用。
十七、 附則:
(一) 如有資格不符事實者,立即取消該項比賽資格,已賽完成績不予計算,所頒發獎牌、獎狀、獎盃一律繳回。
(二) 選手身分證件必須隨身攜帶,國小組(在學證明)國中組(學生證)。
(三) 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後宣佈之。
十八、 本辦法經呈報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准予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