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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寶

兩性平等法

2010年05月14日
勇媽手札

因為有幾次到學校接詠詠的經驗,每回他看到我,都是用無比開心的表情,然後,熱情擁抱我,坦白說,感覺很爽,也覺得若每天可以去接小孩放學,應該是件很幸福的事。

但,我們不是那種可以仰賴一份薪水的家庭,更不是自己做老板的人,所以,沒辦法像蔣公子那樣,可以送小孩上學,再去接小孩放學,然後再回去工作。可是,小孩的成長只有一次,真得希望可以儘量陪他們一起走過...

為了這一點點奢念,妮媽媽非常厲害地查到,說在「兩性平等法」裏頭,有一條是說受僱者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雇主不得拒絕,其完整條款為: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如果,我每天四點下班,不到四點半就可以接到小孩,然後,回家幫他們洗澡、弄晚餐,好像也不賴,如此的話,只是損失兩個小時的薪水,若相較於少掉一份薪水的話,划算太多了!!

會這麼想,也不外乎是,如果老媽自八月份開始幫我帶小福,那在詠詠和蕭小貞下課後,老媽可是一個人要搞三名小孩,似乎太累了;而且,那樣的生活,等於每天都會和娘家綁在一起,也不是太妥當...或許,對於久久回娘家一次的女兒,是巴不得可以每天膩在娘家,但我現在不是一個個體,而是一個家庭,如果每天都帶著兩個小孩混在娘家,會變成大家都沒有自己的生活空間,何況,娘家還有大嫂,還是得顧及人家的想法,萬一因此造成人家的負擔,反而失禮。

這年頭,雙薪家庭不外乎都是想拼經濟,但拼經濟的同時,有時卻得犧牲掉小孩,其實也是很不捨。我們已經算不錯了,哥哥小時候有婆婆幫忙,弟弟也有保母照料,但是到了不同階段,還是有不同的問題與需求出現,小孩也被迫要跟著適應,所以,我如果可以在能力範圍之內,提供給他們最大的照顧,那該是件多美好的事!

來嘗試談談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