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銨+洲+家 媽咪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2012年08月20日
第 三 章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
第 15 條 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
,從事教保服務。
幼兒園不得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

第 16 條 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幼兒園應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權
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並協助其
訂定工作倫理守則。

第 17 條 幼兒園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下列資訊:
一、人事規章及相關工作權益。
二、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審核之結果。
三、在職成長進修研習機會。
四、參加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權益。

第 18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
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
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
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
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
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
;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
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
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
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附設
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得置
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
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9 條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
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
格。
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工保險局
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第一項第三款之專業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及費用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幼兒園教師資格於
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第 21 條 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
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
育輔系或學分學程。
前項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及學分學程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
關學程、科畢業之資格。
前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